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