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各国有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根据《关于公检法和工商部门扣押款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沪财综〖1999〗30号)和《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保证金收取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安机关各类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现就本市公安机关保证金收取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收取保证金的种类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保证金收取管理规定》中明确的公安机关收取保证金的种类有:取保候审保证金、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保证金、收容教育请假离所保证金和交通事故保证金等四种。
二、保证金帐户的设立
公安机关应当在相关的银行设立保证金专用帐户。
三、保证金的收取
缴款当事人应当持公安机关出具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交纳通知书、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保证金交纳通知书、收容教育人员请假离所保证金交纳通知书,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足额交纳取保候审保证金、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保证金、收容教育请假离所保证金。以现金方式交纳保证金的,缴款当事人应当填写现金解款单,银行收取保证金后,应当立即填写通知书回执联;以支票等转帐方式交纳保证金的,银行应当在款项收妥后填写通知书回执联。银行应当将填写好的通知书回执联交给缴款当事人,缴款当事人凭通知书回执联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应的手续。
交通事故保证金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保证金收取之日起三日内存入银行。
四、保证金的没收
公安机关作出没收取保候审或者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保证金的决定后,应当出具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决定书、没收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保证金决定书,银行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决定书,按照规定将没收的保证金上交国库。
五、保证金的退还
公安机关作出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保证金、收容教育请假离所保证金、交通事故保证金的决定后,应当签发以缴款当事人为收款人的现金支票,由缴款当事人到银行取回保证金。
六、各单位在执行本通知的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会计财务处)。
联系人及电话:上海市公安局,张展宇,24023198;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朱海明,58845861。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二○○二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