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道真自治县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
道真自治县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含个体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从源头上抓好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006年9月下旬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食品生产加工行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和谐社会进程,深入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切实开展食品质量源头整治工作,规范食品生产加工秩序,提高全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我县食品加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县食品加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熊祖模(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孟正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唐荷生(县药监局局长)
成 员:骆科连(县质监局局长)
周学平(县工商局副局长)
杨进荣(县卫生局副局长)
朱俊令(县公安局副局长)
冉孝贤(县经贸局副局长)
骆双会(县卫生监督所所长)
吴 刚(县质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质监局,由吴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重点
1.重点内容:着力整治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没有质量控制措施组织生产食品、无标准或不按标准组织生产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组织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2.重点品种:饮料(含饮用水)、肉制品、酒类、大米、米粉(皮)、面条、糕点、食用植物油、酱油、醋等,重点整治儿童食品和销往农村的其他食品。
四、工作步骤
1.宣传动员阶段(9月20至9月30)。制定工作方案,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和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2.普查建档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由县质监局牵头,进一步对全县食品加工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数量和质量安全状况,健全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档案,做到企业数量、质量状况、人员素质、生产设备、证照情况、产品流向等“六清楚”,同时责成各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企业食品质量档案,为加强日常监管和实现动态监管打下良好基础。
3.集中整治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在普查建档的基础上,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水平、检测能力、诚信记录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划分类别,实施分类监管。
4.总结提高阶段(12月1日至2007年1月10日)。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从健全制度和完善机制着手,巩固和深化专项整治工作成果,通过加强食品加工行业的市场准入工作,完善食品加工行业监管现任制、快速反应机制、企业质量诚信机制和制假“黑名单”通告制度。强化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强制检验等日常监管制度,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领域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五、工作措施
1.加快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进程。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28大类525种食品已全部纳入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积极引导、督促和帮扶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同时开展无证产品查处工作。
2.加强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质监部门要按照“既要管好、又要便民”的原则,在摸清底数,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承诺制,鼓励小作坊联营发展和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实行分类监管;对规定可以允许有条件存在的食品加工小作坊,要登记造册,并于10月底前报县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备案,同时要加强质量和卫生日常监管,督促企业执行《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开展基本生产条件、环境及卫生条件审查,对达不到要求的食品生产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基本要求的,责令其停产;对今后开业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达到基本要求,否则不准予投产。
3.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按照政府负总责、质监部门一把手负全责、企业负首责的要求,积极建立和实施“三员四定”(专业监管员、乡镇协管员、村或社区信息员,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三进四图”(进村、进户、进企业,企业变化动态图、食品行业分布图、监管责任落实图、食品安全警示图)为主要内容的食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构建立体的、动态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4.加大对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和企业食品原料、添加剂购进及使用登记制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对发现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要责令其停止生产,封存成品,查清原料来源,使用及成品销售情况,并依法从严处罚。
5.强化企业法人(含小作坊业主)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向质监部门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向消费者亮明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切实履行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6.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未经出厂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具备出厂检验条件的食品加工企业,要认真开展出厂检验,自身不能开展出厂检验的企业要委托专业质检机构开展出厂检验,既不自行开展出厂检验,又不开展委托出厂检验的企业不得从事食品生产。质监部门要尽快开展常规检验项目的检验业务,为促进我县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和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六、工作要求
1.各乡(镇)要积极支持质监等有关部门在本辖区内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
2.明确分工,密切配合。由质监部门牵头,重点落实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措施;在整治工作中发现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食品加工企业要及时通报卫生、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向质监部门提供食品加工企业办照情况相关信息,并对无照生产食品的企业进行查处;卫生部门负责向质监部门提供卫生许可相关情况,并对无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依法严厉打击情节严重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和阻碍专项整治行动的违法行为;经贸部门负责加强对食品加工业的行业管理。
3.严格依法行政。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同时要严格办事程序,建立健全执法协调机制,杜绝重复检测和重复执法加以及增加企业负担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