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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治理市区乱埋散葬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辖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治理市区乱埋散葬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桂林市治理市区乱埋散葬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自治区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具体落实《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市区乱埋散葬的意见》(市政〔2006〕35号),全面整治我市乱埋散葬的状况,还市区青山绿水原貌,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成立桂林市市区乱埋散葬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市区乱埋散葬治理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桂林市市区乱埋散葬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协调民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市容局、市民政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园林局、市文化局、市旅游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委宣传部、桂林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局、五城区人民政府各一名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政策法规组、宣传组、执行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治理工作总体方案的拟定、综合协调、情况通报、总结推广等工作,主任由市民政局一名领导担任,成员为领导小组组成部门的业务科室(单位)负责人。政策法规组主要负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治理工作的具体政策和咨询服务工作,组长由市政府法制办一名领导担任,成员为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宣传组主要负责治理工作的法律依据、具体政策、正反典型等的宣传工作,组长由市委宣传部一名领导担任,成员为市司法局、市文化局、桂林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局等部门。执行组主要负责治理工作之前的调查摸底、具体治理工作方案的制定、治理工作公告的发布、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含强制执行)等工作,组长由市政府督查办一名领导担任,成员为各城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市容局等部门。
  各城区人民政府要参照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二、治理工作时间和治理工作范围
  第一批治理工作时间至2007年7月底前。治理工作范围:市区各大公园内的坟墓,羊角山小区和安新雁群小区旁的坟墓,尧山景区内乱埋散葬的坟墓。治理工作分为自行清理和强制执行两个阶段,具体时段由各城区政府确定。
  第二批治理工作时间为2007年12月底前。治理工作范围为:芦笛公园、西山公园等主要景区、景点沿线乱埋散葬的坟墓和南部对门岭、北门铜鼓岭、西城牯牛岭等老坟场的治理。
  第三批治理工作时间为2008年底前。治理范围为:市区余下的所有乱埋散葬的坟墓。
  三、治理工作措施。
  (一)市政府制定市区乱埋散葬治理总体方案及相关政策并发布公告,重点解决治理工作中出现的带有共性的问题,由市政府督查办协调、督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工作。最后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验收,表彰先进。
  (二)各城区政府是本次治理工作的实施主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各城区政府必须对辖区内的乱埋散葬的治理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和周密安排,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治理目标的实现。各城区政府要制订具体的年度和三年治理方案及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预案。城区的治理方案和预案,须报市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根据本次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市直各部门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能,履行职责,为治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具体的要求如下:
  1.民政部门作为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自治区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草拟本次治理工作的有关方案,及向市政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对具体的殡葬违法事件作出行政处理,同时组织所属殡葬服务单位,做好充分准备,为本次治理工作提供数量充足的中低档墓地和完善优质的殡仪服务。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城郊大量出现的私自出售出租土地建坟和违法占地建私坟的现象进行严厉打击,并会同有关部门取缔上述违法活动。
  3.林业和园林管理部门,要结合本次治理工作情况,对毁林建坟和占用林地建坟的现象进行集中查处,同时,对治理后的绿化美化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确保治理工作与绿化美化同步进行。
  4.文化主管部门,要做好文物类古墓和名人墓的区分和划定工作,对于在文物管理范围内乱埋散葬的坟墓,该清除的要做出计划,纳入本次治理工作进行清理。
  5.桂林日报和广播电视作为新闻媒体单位,要为本次治理工作提供强大的舆论保障。
  6.公安、市容、工商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本次治理工作中出现的违法事件进行查处。
  (四)本次治理工作所需经费按市本级财政60%与城区财政40%比例分摊的办法承担。经费开支计划由各城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报市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所拨款项必须专款专用,由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掌控。
  (五)要结合本次治理工作,建立治理乱埋散葬的长效管理机制,在市区范围内严禁在合法公墓之外再建新坟,由市容管理和民政部门联合组织执法队伍,对殡葬违法事件进行处理。
  (六)对于历史形成的挂子山、对门岭、铜鼓岭、牯牛岭等四处老坟场,由城区政府牵头,市殡葬管理部门、城区民政部门和所在地农村自治组织组成联合治理机构,提出改造和管理方案,报市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七)治理工作必须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的原则。要安排足够力量,在自行清理阶段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尽量缩小强制治理的范围,力求避免群体对抗事件的发生。
  (八)凡是迁移坟墓的,必须进入合法公墓安葬。坟主要求迁回原籍的,需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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