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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山西省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管理办法》的决定
现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山西省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管理办法
〉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决定对《
山西省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管理办法
》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违反本办法或国家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吊销《社会办医许可证》或《个体行医许可证》,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
山西省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管理办法
》作相应的修正,在《山西政报》上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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