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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地区物价局关于下达河池地区农机经营网点服务费、农机作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池地区农机局:
  报来《关于制定河池地区农机作业服务收费和农机经营网点服务费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意见》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字[2001]371号《关于下达全区农机系统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地区实际,在充分考虑不增加农民负担和维护管理服务部门的正常运转情况下,经研究,重新下达我地区农机作业服务收费和农机经营网点服务费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如下:
  一、收费标准:农机作业服务费按0.4--0.5元/马力、月计收;农机经营网点服务费按年销售经营总额的0.3--0.5%计收。

  二、管理办法:
  1、农机经营网点服务费是指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对农机经营、油料供应、维修、培训、推广和技术监督部门开展业务提供的信息、经验交流等服务收取的服务费。
  2、农机作业服务费是指各级农机部门通过对乡镇农机服务站和农机管理员(非国家干部)或机手组织机耕、代运、代加工、代抽水等各种作业时的组织派工、代收费、代购油、质量监督等服务行为收取的服务费。
  3、分成比例:农机经营网点服务费由县(市)农机主管部门按该项收入总额的6%一10%上缴地区主管部门;农机作业服务费按10%上缴地区主管部门。
  4、农机经营网点服务费和农机作业服务费属于有偿服务收费,农机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积极提供优质服务,禁止不提供服务也收费或少服务多收费。否则,将由物价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在全地区范围内执行。原河地价费字[1995]38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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