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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治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遏制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滋生和蔓延,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我市“两个率先”、富民强市的发展战略和建设“平安无锡”、“和谐无锡”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相互配合,有效打击和遏制涉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居民住宅小区内扰民等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二、查处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依法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范围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职责分工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职、权、责一致”和“谁发证(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 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各类无照经营行为,重点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经领取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文化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审批而擅自从事歌舞、网吧、电子游艺等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工商、公安、电信等部门予以配合。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审批而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零售业务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环保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或未经许可的涉及环境保护的违法经营活动;已被依法撤销批准或许可证,批准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批准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许可擅自使用或开业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证;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非煤矿山开采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以及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无照经营的行为。
  (九)烟草专卖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非法采矿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采矿活动的行为。
  (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交通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水路运输、机动车修理、港口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车辆营运、出租汽车经营等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农林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农作物种籽、兽药、种畜禽生产经营以及动物诊疗活动等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市政公用部门:负责查处城市未经许可从事燃气经营的违法行为,以及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旅游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行社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应当取得而未经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的无证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可行使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  条规定的职权。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 十四 条、第 十五 条、第 十六 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各地区、各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长效监管机制
  市政府成立无锡市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无证无照经营治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日常监管制度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各市(县)、区的相关领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定期或不定期的通报工作情况,协调有关问题,部署开展活动。形成由工商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市(县)、区全面组织实施的长效监管机制。各单位和有关部门要确定职能处室和联络员,办理涉及无证无照经营治理工作的各项事务。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应当由行政许可前置审批部门负责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行政许可前置审批部门,由相关行政许可前置审批部门依法查处。
  (二)疏堵结合,确保无证无照经营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始终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区别对待,加强引导、扶持和规范。对下岗职工和无重大危害的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工商部门督促其办照并在办照上提供优质服务;对涉及专项审批的项目,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在法定时间内给予审核答复,不得拖延推迟;对无证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各相关部门应予严惩。
  (三)严格审批条件,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前置审批规定,对所有涉及前置审批的事项,要进行依法全面清理,尤其是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其他批准有效期届满后,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应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责令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未经审批或未取得许可证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严禁在住宅小区内从事餐饮、娱乐、桑拿按摩、大型商场超市、直销、网吧、制造等行业,违反规定的,要严厉查处。确需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住宅小区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四)明确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的,要追究当事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市监察局要对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情况进行行政监察,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效能的提高。
  (五)加强宣传,努力提高全社会依法经营意识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经营者的法制观念,切实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生产经营条件,保证安全生产,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依法经营意识,营造公平、安全、秩序良好的市场交易和竞争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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