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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认真做好防治“非典”期间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近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和省人民政府先后以发改电字[2003]28号、发改电字[2003]32号、国农改明电[2003]2号和鄂政办发[2003]48号文件,就防治‘非典“工作的收费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便于各级物价部门熟悉政策,贯彻落实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将有关收费规定的主要精神摘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防治“非典”强制消毒不得收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鄂价费[2003]122号)、《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价费[2003]143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防治“非典”期间收费管理工作。


  一、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旅游业、集贸市场、娱乐、航空、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车、旅游车等行业,从2003年5月1日起,实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具体收费项目和减免幅度另文下达)。

  二、任何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置检查站、卡。严禁对车辆强制消毒收费;严禁对人员强制体检收费;对挂有交通部制发的《防非典物资运输特别通行证》的车辆免检通行。

  三、对农村集贸市场、学校、卫生院等公共场所、发生疫情的农村居民住宅、牲畜饲养和交易场所、农用机械和车辆等依法进行消毒,费用由当地政府部门或单位负担,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向农民或农村中小学学生摊派。

  四、对从疫区返乡农民依法实行体检、医学观察等措施,有关费用均从当地防治“非典”专项经费中支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五、向农民发放宣传防治“非典”知识手册、宣传画等,要实行免费提供,严禁借宣传防治“非典”名义向村组、农户摊派有关宣传费用。

  六、预防“非典”药品及防护用品应当由农民自愿购买,不得向农民强制收费,不准以防治“非典”的任何名义,擅自向村组和农民乱收费。

  七、对农民(包括农民工)中的“非典”患者及疑似病人,从留验、隔离到治疗的全过程一律实行免费,包括免费提供住院和伙食。对由各级“非典”指挥部确定的因与“非典”病人及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而集中隔离的农民(包括农民工),隔离期间所发生的食宿及医疗费用,一律由各级财政负担。

  八、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所属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今年内不再出台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不提高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九、结合省内实际,省局要求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防治“非典”期间各项收费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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