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新闻出版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局、新闻出版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内各有关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的认定标准和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新闻出版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