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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受理用人单位发生急性中毒事故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安监(管)局,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用人单位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受理、调查处理等事项形成以下意见,请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一、急性中毒事故定义
  急性中毒事故是指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因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二、受理主体
  用人单位发生急性中毒事故,造成本单位职工伤害的,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市与区(县)分工,由安监部门受理。

  三、事故报告
  (一)用人单位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后,应向单位所在地区县安监部门报告。
  (二)安监部门接到用人单位或其他部门报告后,应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急性中毒事故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县安监部门通报。

  四、调查处理
  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后,由安监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编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卫生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职业病危害检测和职业病病人调查、医疗救治。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赴现场调查,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验报告。
  首诊医疗机构负责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首诊医疗机构不是职业病诊断单位的,应及时通知职业病诊断单位进行职业病诊断。

  五、统计报告
  用人单位发生急性中毒事故造成本单位职工伤害的,由安监部门负责统计报告。卫生部门根据事故的职业病诊断情况,将急性职业病纳入职业病统计报告。

  六、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发生急性中毒事故造成本单位职工伤害的,由安监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事故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卫生局
二○○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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