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民政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民政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历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发展民政事业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区民政事业发展迅速,各项工作全面推进,为我区改革、发展和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和第十一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区民政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推动民政事业不断进步
  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为加快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今后几年将是我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也是加快我区城市化建设、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阶段。因此,民政工作要坚持解放思想,抢抓机遇,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实践江泽民同志关于民政工作的“三个服务”。要把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作为民政工作的首要任务,把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作为民政工作的基本目标,把维护群众利益、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作为民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切实加强社会事务管理作为民政工作的重要手段,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二)围绕建设“经济繁荣、环境优美、民族团结、人民富裕”新宁夏的奋斗目标,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民政工作体制和运作机制。继续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民政工作方针,强化协调、协作和协同意识,大力推进民政工作法制化、民政事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网络化,工作手段信息化的运作机制,逐步实现工作职能、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的转变,开创我区民政工作的新局面。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实现民政工作新的突破
  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政工作,必须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及重大决策进行安排部署,始终把主要精力放在解决那些党和政府最关心、群众要求最迫切的热点难点问题上,既要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又要抓住关键、重点突破,为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一)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全面提高我区民政工作总体水平。今后一个时期,我区民政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为重点,以依法管理社会行政事务、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为基本目标,努力实现有效的社会救助,广泛的基层民主、优质的福利服务,牢固的军民团结和规范的社会管理,为全面实现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宏伟目标,实现我区社会生产力跨越式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要建立机构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协调、手段先进、符合我区实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城市低保工作要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要注重发挥社区组织联系居民。熟悉居民的优势,全面摸清各类应保对象,力争一个不漏地纳入保障范围。对随着企业改组改制和结构调整,以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后出现的新的应保对象,要及时向他们提供有效的生活救助。要按照既能保证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鼓励就业的原则,制定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相适应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增加低保资金的预算额度,实行低保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管好用好低保资金。不能虚列预算,列而不支,更不允许挤占挪用,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每一位保障对象手中。要加强城市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各地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及自治区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进一步规范低保补助金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监督程序,使整个工作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同时,要全面落实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本内容的各项救助措施,加大对社会困难群体的帮困力度。加强分类救助,完善救助联动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低保对象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系列优惠政策,让低保对象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促进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自助自立。要切实加强街道、乡镇城市低保管理机构建设,落实和保证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完善五级城市低保工作信息管理网络。
  在加强城市低保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灾民最低生活救助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规范化管理,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全员覆盖、应保尽保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网。
  (三)深化救灾工作改革,强化政府救灾职能,切实保障灾民基本生活。要继续贯彻“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探索建立综合性、开放性的救灾工作新格局,为灾民提供多层次、多方面的基本生活保障。要加强灾情预报、监测和信息管理体系建设,完善灾情管理制度,制定救灾应急预案。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款分级负担的管理体制,在建立自然灾害等级评估体系的基础上,明确各级政府的救助责任,原则上小灾主要由当地政府负责,中、大、特大自然灾害由地级市和自治区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要加大救灾资金的投入力度,原则上按照川区市县(区)不低于每人1.5元,山区各县(区)不低于每人1.2元的标准,在预算中预留救灾专款,并纳入救灾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切实解决救灾资金到位不及时和被挪用挤占等问题。救灾款物的分配发放要坚持公正,透明的原则,真正发放到最需要救助的灾民手中。同时,要着力完善经常性的社会捐助工作,建立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体系,使捐助活动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民政部门要发挥好主管职能作用,财政部门要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四)制定减灾工作规划,实施减灾项目,提高减灾综合实力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对减灾科学的研究,在充分认识我区自然灾害规律的基础上,结合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减灾规划,并纳入到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要围绕严重制约我区经济发展的干旱。沙漠化等重点生态环境问题,加快减灾科技成果的转化,大力实施减灾项目,把减灾与救灾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由单纯救济模式向救助与减灾并重,治标与治本并重的方向转变,增强人民群众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各级政府都要尽快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优先安排必要的资金,加快进行救灾物资仓储建设,储备一定数量的救灾物资,提高自然灾害紧急应对能力和救灾工作水平。各地各部门要在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分工协作,形成多方探索、纵横有序、自觉协调、高效经济,从容应急的防、抗、救机制。要大力开展减灾宜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要加快减灾工作的法制化建设进程,把减灾活动纳入到法制化、日常化、规范化的轨道,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稳定的发展。
  (五)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搞好村民自治,巩固党和政府的工作基石。城镇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城镇社区建设的决定》(宁党发[2001]51号)精神,坚持一手抓研究,一手抓推进的方针,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服务体系,合理配置和利用社区资源。要加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工作队伍建设,依法保障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民主权利。要完善社区工作体系,按照便于管理服务,便于社区资源合理配置,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调整社区居委会规模,对新建或旧城区改造的居民区,没有及时设立社区居委会的,要尽快补设。要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办法选聘社区居委会干部,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制度。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和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要实行年包干,每个居委会年包干经费3万一6万元,并随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逐年递增。资金来源列入市、县、(区)财政补贴。各级政府要按照每个居委会不少于10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或购买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要把涉及居民利益的公益性活动场地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真正形成党政领导亲自抓,有关部门各尽其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社区工作格局,形成推进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的作用,通过整合城市社区功能,打造城市基层管理平台,服务平台和民政工作平台,实现社区建设和城市民政工作的整体推进。要加大对社区基础建设和社区服务设施的投资力度,以实施“星光计划”为契机,在社区中广泛建立“四室一场一校”,为社区居民提供文化娱乐、体育锻炼、医疗保健,生活照料等服务。社区服务要坚持产业化、社会化、网络化的发展方向,以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再就业服务、公共管理服务为主要内容,不断拓展社区服务的功能和领域,更好地满足社区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实现安居乐业。社区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要深入社区,倾听民意,扎扎实实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在农村,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大力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要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村民议事和村务公开三项制度,规范村内重大事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程序,全面落实“四个民主”,提高村民自治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在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法规的基础上,修订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议事规则,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和村务公开制度。要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各种阻碍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在基层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和其它社会事务活动中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六)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维护我区社会政治稳定。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要求,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的方针,把培育发展的重点,放在真正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建立的行业性、社会公益性和服务性民间组织上来,大力促进和扶持有利于我区经济发展、有利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促进农村专业化生产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和公益性、服务性的民间组织,充分发挥各类民间组织在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要严格控制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民间组织,禁止设立单一功法类、特定群体类、宗族类、不利于民族团结以及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的民间组织,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规模适度、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民间组织发展新格局。要建立健全民间组织行政管理体制、社会监督机制和自律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民间组织,形成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保证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
  (七)依法管理专项社会行政事务,促进社会生活的安定、和谐与繁荣。要结合我区城市化建设进程,重视和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积极稳妥地搞好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提高区划调整质量,逐步形成比例协调、规模适度、功能互补,各具特色的城市发展格局。要巩固和发展勘界成果,做好勘界资料的归档保管,搞好边界的设标和定期检查,依法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的日常管理,维护边界地区的长期稳定。要依法实现地名标志设置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要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破除千年封建丧葬陋习,树立当代文明丧葬新风,倡导文明节俭的丧葬方式,要进一步加快立法进度,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整治毁林占地乱建坟墓的违法行为。各级政府都要按照中央要求,尽快制定符合当地实际和需要的殡葬改革规划,加快殡葬服务设施建设,为当地群众移风易俗、丧事新办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同时,要大力整顿和加强收容遣送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继续做好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八)做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更好地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服务。各地要紧紧围绕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双拥工作新形式,开拓新领域,丰富新内容。要进一步落实优待抚恤政策,建立优待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巩固发展城乡扶优助优组织和志愿者服务队伍,大力推进“爱心献功臣”行动等多种形式的助优活动,努力解决随军家属就业以及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住房和医疗保障等问题。要从有利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有利于优抚政策的落实、有利于安置工作改革出发,做好义务兵优待和安置工作。在义务兵服役期间,各地要认真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对义务兵家属按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的标准给予优待。要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退伍士兵安置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规定和自治区政府96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03年起,按照属地入伍、属地发放的原则,对城镇退伍义务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要加快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立法进程,引导鼓励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或自主择业。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多渠道、多形式安置退役士兵就业的政策和保障办法。积极探索军休干部“走出庭院、融入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方式。
  (九)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要进一步完善以老年人福利服务为重点,基层福利服务网络为依托,居家养老为主、机构养老为辅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加快社会福利设施建设,逐步形成政府宏观管理、机构自我发展和行业自律的运作机制,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创办社会福利机构,逐步建立机构养老、居家养老和孤残儿童家庭寄养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进一步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继续稳定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深化社会福利企业改革,积极探索社会福利企业投资主体和行业经营多元化,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扶持政策。在政府采购和准政府采购的过程中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对社会福利企业给予扶持。要切实加强对福利彩票的发行管理工作,不断改进发行方式和手段,扩大发行规模,降低发行成本,加强对福利资金的监管力度,确保福利彩票事业健康发展。
  (十)加快老龄事业发展,提高老龄工作水平。要以“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为目标,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体现城乡不同特色、不同层次的城市和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要认真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坚持健康老龄化方向,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各级老龄机构的作用,形成老龄工作合力。要立足基层,逐渐实现老龄工作的重心向社区转移。继续推进“星光计划”的实施,加快老年人设施规范化建设,加强为老服务资源整合,培育为老服务民间组织,完善多样化为老服务体系,加快老年人医疗保健体系、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建设,形成全社会尊重、理解、关心和帮助老年人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三、加强领导,落实措施,确保各项民政工作落到实处
  民政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作好民政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政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朱镕基总理在第十一次全国民政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从全面推进我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高度,把民政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抓实抓好,要加大对民政事业的投入,把民政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并有步骤地大力推进,为民政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要及时研究解决民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落实和完善推动民政事业发展的政策,帮助民政部门解决实际困难,确保各项民政工作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支持民政事业的发展。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开拓创新,加强调查研究,切实转变职能、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发扬“孺子牛”精神,为广大人民群众多办实事。
  (二)逐步加大政府对民政事业的投入,积极鼓励和吸纳社会资源参与民政事业的发展。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各级政府要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民政事业的投入力度,对适应体制转换和社会转型需要的社区建设、老龄事业、社会福利事业等民政事业要增加投入。要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拓宽资金渠道,鼓励企业、个人出资兴办各类福利事业,培育公益性捐赠组织。对社会兴办的非营利性民政事业项目,可给予贷款贴息,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三)加强民政工作信息化建设。信息化是提高民政工作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要结合“电子政务”和“电子社区”建设,加快民政信息化步伐,实施“数字民政”和“便民工程”,尽快实现民政工作办公自动化、社区资源信息化和社区服务网络化,为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促进社会事务行政管理的现代化。
  (四)加强民政干部队伍建设。建设一支廉洁、高效、勤政、务实的民政干部队伍,是民政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民政干部队伍建设,把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充实到各级民政领导班子中去。要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改善基层民政干部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加强监督检查,把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民政工作的基本标准,自觉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增强拒腐反腐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良、廉洁奉公、开拓进取的民政干部职工队伍。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