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财政局、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菲亚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菲亚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