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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9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5年11月9日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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