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直属分局、各有关外贸企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6号《关于代理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京缴纳中央企业所得税的单位,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仍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5]260号《通知》的补充规定执行。
1995年11月7日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