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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印发《安徽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申报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经贸委: 
  实《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及国家经贸委相关文件的规定,做好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安徽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申报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表。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申报认定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管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的申报和认定的程序及内容,制定本办法。 
  二、各市要按照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七条标准,认真组织审查,认定申报工作要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要与监察、公安、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选点申报工作。 
  三、成立“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审查小组”,组长由省经贸委分管主任担任,组员由省公安厅(治安、车管)2人、省工商局1人、省经贸委资源处、市场处、企业改革处各1人组成。负责对各市上报的报废汽车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报委主任办公会审定。日常工作由省经贸委资源处负责。 
  四、申报条件:严格按国务院307号令的要求,即申报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的单位,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2、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3、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4、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5、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6、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7、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五、申报名额:按照国家经贸委有利于报废汽车集中拆解、机械化处理和规模化经营、合理布局、统一规划的要求,以及分配我省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18个控制指标,各市的申报名额为:合肥市2个名额(其中1个名额分配给省属企业),其它市1个名额,(一个企业只能是一个法人,一个经营场所)。各市经贸委应按限定名额初审并上报,多报无效。 
  六、申报材料: 
  1、各市经贸委的申报材料。内容包括:各市地方汽车保有量和年报废量,选择该企业的理由等,并附企业的申请报告。企业的申请报告应包含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组织形式、法人治理结构等内容,并填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表》。 
  2、符合申报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其中具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应有当地消防部门出具证明;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的应有县级公安部门出具证明;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应有市级环保部门意见。 
  七、认定程序: 
  1、各市经贸委按1个限定名额初审上报,可以不报,但不得多报; 
  2、省经贸委资源处初审,对未经原国内贸易部批准的新申报企业,组织省公安、工商部门进行实地考查; 
  3、省资格认定审查小组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4、省经贸委主任办公会审定; 
  5、在《安徽日报》及经贸网上公告认定合格企业名单,在15日内有异议的重新审查,审查后确系不符合条件的则予以取消。 
  6、省经贸委颁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八、时间要求:各市上报截止时间为2002年元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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