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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经贸委所属企业资产和财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委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事业单位: 
  《安徽省经贸委所属企业资产和财务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经贸委所属企业资产和财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委所属企业资产和财务活动的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企业财务管理的制度化建设,提高经营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经贸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为省经贸委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委属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省经贸委负责对企业资产和财务实施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等基础性工作; 
  (二)企业资产的购置、处置、抵押、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对外担保情况; 
  (三)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资产管理制度; 
  (四)企业财务机构、财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效益、职工收入、利润分配等; 
  (六)委领导交办的其他资产和财务监督事项。 
  第四条 省经贸委对企业资产和财务监督可根据需要采取的方式为:审查审计,目标考核,综合与专项检查,委派监事等。 
  第五条 省经贸委对企业资产和财务监督工作的一般程序是: 
  (一)听取企业资产运营、财务管理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与资产和财务有关的文件、资料以及法人治理活动记录; 
  (三)查看相关现场; 
  (四)听取员工对资产运营和财务管理情况的意见; 
  (五)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六)经委领导批准,向有关单位送达资产或财务督查意见。 
  第六条 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资产经营权,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财务管理的真实、合法、完整。 
  第七条 企业凡涉及资产运营的事项,要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企业内部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实行集体研究和个人负责的议事制度。 
  第八条 企业发生产权变动、资产损失和账实严重不符的情况,必须组织清产核资。 
  第九条 企业因改制、转让、合并、分立、租赁、出售、清算、合资、合作、抵押、对外投资等涉及资产事项,事先必须请示批准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企业对外担保,必须实行报告制度。 
  第十条 企业进行重大投资,按照现行的投资管理程序办理。建设项目所需设备和土建按规定实行招标。 
  第十一条 对委属企业参股的股本保全和收益采取审查参股企业财务报表、合同、章程等相关资料以及现场核实等方式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企业在实施资产运营过程中,如遇自然灾害、重大政策出台等因素,需要调整或停止的有关事项,应及时报告。在此之前所造成的损失,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省经贸委在监督企业资产运营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违规或与原方案不符等情况,下达监督检查通知书。企业在接到通知书后,应立即整改。 
  第十四条 省经贸委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的账务、凭证实行抽查,并审核有关资料;对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责任、目标考核等有关事项进行内部或外部审计。 
  第十五条 企业季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要按期报送,送达省经贸委的时间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实行经营目标考核制度。省经贸委确定考核指标体系。按年度由企业申报经营目标实施方案,经审核后,由省经贸委与企业签订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年终考核,根据审计确认后的各项指标,进行考核评价,奖惩兑现。 
  第十七条 企业领导授意或者强制要求会计人员执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有关事项,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并向省经贸委报告,由省经贸委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人员合谋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表的,故意隐匿和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视其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吊销会计资格证书、调离会计工作岗位并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督查中发现以下问题,采取责令限期纠正、追回损失或者通报批评等方式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对企业领导及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或虚报、漏报、瞒报、迟报和拒报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玩忽职守,造成失职或渎职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资产性质,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无偿处置给单位和个人,损害国家权益的; 
  (五)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投资失误的; 
  (六)利用财务手段贪污的; 
  (七)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资产和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第二十条 省经贸委有关工作人员,在督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制定内部资产和财务管理的具体制度,报省经贸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经贸委各有关处室应为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和财务管理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资产和财务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经贸委原制定的资产和财务监督方面的内容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企业监督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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