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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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