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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负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0]11号)的精神,设置湖南省文物局,为省文化厅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省文物局受省人民政府委托,主管全省文物、博物馆工作。
  一、职能调整
  取消指导文物经营单位购销活动和经营方式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文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文物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制订有关的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协调全省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
  (三)审核、申报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或审批馆藏文物和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利用或者维修项目;审批文物维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资格。
  (四)审批全省配合建设工程的考古勘探抢救性发掘项目;审批考古勘探抢救性发掘单位和领队人员资格。
  (五)指导全省大、中型博物馆的建设及博物馆间的协作、交流。
  (六)审批文物商店、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的设立和撤销;依法查处文物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文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七)研究处理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盗掘、破坏、走私和非法经营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八)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划拨并监督各项经费使用情况。
  (九)统筹规划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训;组织指导文物和博物馆方面的科学研究和科技保护工作。
  (十)管理和指导文物系统外事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及省文化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文物局设3个职能处。
  (一)综合处(加挂政策法规处牌子)
  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局机关政务;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信访、局机关事务和机关财务工作;研究提出全省文物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文物事业中长期发展计划;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参与管理直属单位的人事、党群、财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下拨全省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并对其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管理和指导文物系统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文物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工作;检查督促全省文物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组织文物法律法规宣传及文物、博物馆理论研究;统筹规划文物系统干部职工法制教育和专业培训。
  (二)文物保护处
  研究和指导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拟定相关工程质量标准;审核、申报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审核或审批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利用和维修项目;组织指导全省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论证、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指导全省考古工作和文物的抢救性发掘;组织考古成果的评审鉴定;审批文物建筑维修设计、施工单位资格和考古勘探抢救性发掘单位及领队人员资格;负责文物保护科技工作。
  (三)博物馆处(加挂流散文物管理办公室牌子)
  研究提出全省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审核市、州博物馆、纪念馆建设方案;组织指导全省重点近现代文物保护和维修;指导、协调全省文物系统博物馆、纪念馆业务工作;负责文物藏品的登记、调拨与交换的审核、审批工作;归口指导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建设和业务工作;管理全省流散文物;会同有关部门监管文物市场;审批文物商店。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的设立与撤销;组织开展文物鉴定工作;指导抢救、回收社会上特别珍贵的文物;查处文物非法经营活动。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文物局机关核定事业编制21名,其中局长1名(副厅级),副局长2名(正处级),副处级领导职数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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