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教育部教育经费分配审议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依据:
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推动高级中学第二外语教育第二期五年计画,特订定本要点。
二、目的:
(一)健全高级中学第二外语教育环境,推动高级中学第二外语教学。
(二)提升高级中学第二外语教育之质与量。
三、补助对象:
(一)直辖市政府教育局。
(二)各县(市)政府(以下简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
(三)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学以上学校。
(四)政府立案之民间非营利文教团体并以本部为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者。
四、补助基准及原则:
(一)补助办理形式及内容:
1.补助高级中学开设第二外语课程之教师钟点费,并以于正课时间开设第二外语课程为优先。
2.补助高级中学第二外语教学之软件设施。
3.补助办理高级中学第二外语相关活动。
(二)补助原则:
1.开设第二外语课程之课程教师钟点费:一校之补助金额以每年度不超过新台币四十万元为原则,学校依实际聘用师资等级与所报计画之班级数核实支给。
2.第二外语教学之软件设施及办理第二外语相关活动: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视计画内容酌予补助。
五、申请及审查作业:
(一)分配补助金额:
1.由本部依年度预算额度,审酌前一年度补助情形,统筹分配经费。
2.前项经费区分开设课程经费(占百分之七十)与教学软件设施及办理第二外语相关活动经费(占百分之三十)二类。上开经费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得视其经费使用状况,在百分之二十五之额度内相互调整流用。
(二)申请及审查作业:
1.开设课程钟点费及教学软件设施经费: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依本要点规定,自行订定审查作业原则,受理各校之申请。
2.办理第二外语相关活动经费:
(1)各高级中学所规划办理活动:依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所定审查原则,受理各校之申请。
(2)各大专校院及政府立案之民间非营利文教团体规划办理之全国性活动:由本部依本部补助办理高级中学教育活动处理原则之相关规定,受理各案之申请。
六、经费请拨与核销:
(一)经费之动支程序:
1.开设课程钟点费及教学软件设施经费:
(1)已获经费分配之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本部于分配相关经费后通知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请款。
(2)未获经费分配之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审查后,排定优先级向本部申请,本部于预算所余额度内酌予补助,并通知请款。
2.办理第二外语相关活动经费:
(1)高级中学所规划办理活动:
A.已获经费分配之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所属高级中学:依各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之规定办理。
B.未获经费分配之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所属高级中学: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审查后,排定优先级向本部申请,本部于预算所余额度内酌予补助,并通知请款。
(2)各大专校院与政府立案之民间非营利文教团体规划办理之全国性活动:本部于审查完毕后,依核定结果通知申请单位请款。
(二)经费核销作业:
1.开设课程钟点费: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于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依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之规定,备文检送成果报告、收支结算表及所属高级中学开设第二外语课程统计表(如附件1)送本部办理结案。
2.教学之软件设施经费: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于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依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之规定,备文检送教学软件设施清册(如附件2)、设施照片及收支结算表,送本部办理结案。
3.办理第二外语相关活动:
(1)各高级中学与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办理之活动:于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备文检送办理活动成果一览表(如附件3)、年度成果报告及收支结算表,送本部办理结案。
(2)大专校院与民间非营利文教团体所举办之活动:于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备文检送成果报告及收支结算表送本部办理结案。
(三)结余款:有余款应于年度结束后缴回。
(四)前三款相关事宜本要点未规定者,依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规定办理。
七、补助成效考核:
(一)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将补助高级中学开设课程钟点费、第二外语教学之软件设施及办理第二外语相关活动经费列入督学抽访、清查项目,确实考核。
(二)办理第二外语相关活动之受补助单位应检送成果报告,作为本部以后年度补助相关计画经费之参据。
(三)本项补助款应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经查有不实者,补助款应予追回缴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