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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长沙市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八日


长沙市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意见
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保证行政许可法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2号)精神以及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议的要求,决定对我市现行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和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一、清理工作原则
  (一)合法原则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市政府规章和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凡是我市设定或者规定的行政许可,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与行政许可法精神不一致的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都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作出处理。
  (二)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原则
  这次清理行政许可规定,主要由各制定机关进行清理,实行“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
  (三)公开、透明原则
  这次清理要贯彻公开、透明的原则,清理的结果(包括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都要向社会公布。

 

  二、清理范围
  (一)行政许可项目清理范围
  凡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需要经行政机关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的行政许可,都是这次清理的范围,具体包括审批、审核、批准、核准、登记、同意、认可(定)、确认、签署意见等。
  凡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 十二条规定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也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设定和规定的行政许可,都属于这次清理范围。
  (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范围
  全市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都属于此次清理的范围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再委托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

 

  三、清理的方法、时间、决定和公布
  (一)清理方法
  清理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级分部门清理的原则进行。
  地方性法规由市政府法制办协助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做好清理工作,市政府规章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清理。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由原起草单位先行提出意见,其中对行政许可项目提出的保留、修改或者取消的意见,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涉及地方性法规的,需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市各级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清理。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负责清理。
  行政许可项目实施主体的清理,由各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单位进行具体清理,同级政府法制办审查。各实施单位在清理时要核实许可项目的依据、实施主体的设立依据,并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提出主体不变、变更主体、取消主体的清理意见,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审查。清理意见涉及主体变更、取消的,应同时抄报同级编委办。
  (二)清理时间
  2004年1月9日前,各区、县(市)及各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召开工作会议,部署清理工作。
  2004年2月20日前,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完成清理任务。
  2004年2月25日前将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结果(表一、表二)报同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同级政府法制办,涉及地方性法规的,需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结果(表三及附件)报同级政府法制办。
  2004年3月5日前,各区、县(市)政府法制办将行政许可清理情况统计表(表四、表五)报市政府法制办。
  5、清理结束后,及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决定和公布
  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经过清理确需继续保留的,应当及时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凡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都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规定清理结束后,由各制定机关向社会公布。凡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结束后由各级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
  凡清理后未经公布的机关或者组织,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四、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实施,将对政府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行政许可法,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这部法律的意义,努力做好行政许可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行政许可收费的清理,涉及面广、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成立专门班子,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抓好清理工作,确保清理质量,保证清理任务按时圆满完成。
  (二)要保障经费。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原则上不收费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各级各部门在清理行政许可规定的同时,还要对行政许可的收费进行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许可收费,一律予以取消。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要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这次清理工作所需经费,各级各部门应当予以保证。
  (三)要加强指导和上下联系。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特别是行政许可清理工作中,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除了协助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做好清理工作外,还要积极督促、指导下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做好清理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清理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请示和报告。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上下联系,各区、县(市)和市直机关各单位 都要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联系电话: 8665860 8665882 8665803 8665854 8665802)。
  (四)切实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宣传工作。各区、县(市)和市直机关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级、本部门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和人员培训的具体方案,并狠抓落实。要把行政许可法的学习纳入“四五”普法教育,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拟订学习培训计划,抓好学习培训。重点要抓好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和具体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人员的专门培训,把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列入下一年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学法和持证上岗培训的内容。同时,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工具,采用报刊专栏介绍、户外设点宣传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许可法,使人民群众知法、用法,有效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附:说明:
  一、《长沙市行政许可项目实施主体清理表》(以下简称清理表三)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其他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均应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市政府实施行政许可的,由主要承办单位填写,加盖填写单位和市政府办公厅公章;部门管理的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实施机构填写并加盖公章后,由主管部门审查并加盖公章;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由委托机关填写并加盖公章;临时性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由该机构或者其办公机构所设单位填写,加盖临时机构的公章。
  各区、县(市)政府清理行政许可主体,适用本表。
  各单位均要在清理的基础上,按照清理表所列项目逐项填写,每一个行政许可事项填一份清理表。
  二、清理表三的主要内容:
  清理表三包括了三个部分的内容,即: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对行政许可主体清理的建议。
  三、对清理表三具体内容的填写说明:
  第一部分行政许可事项:
  (一)行政许可的名称。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 条、第 条及其他相关条款进行清理。这一项原则上要求以市政府82号令中规定的许可项目名称为准来填写,不能将若干审批项目归结为一个大项目来填写。市政府82号令下发后新设行政许可项目,可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表述概括许可项目名称。
  (二)设定依据。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 及其他相关条款进行清理。
  1、设定该项许可所依据的文件种类共列有14类,填表时应将规定了该项许可的全部种类的文件都逐件对应填写清楚。但是,所列14类文件中,其条文为“(主管部门负责)某事项的监督管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等表述方式,而没有明确表述为本表第9项所列9种实施许可方式之一的,不得作为依据填写。
  2、除写明文件标题、发布日期外,还要写明是在哪条哪款中规定的,但只写明条、款、项即可,不必写出条文的具体内容。
  3、关于附件:
  所填上述文件应将其文本作为清理表的附件附后。
  凡属于国务院其他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家部委文件、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委办局文件、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委办局文件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主体、条件、程序的,只需写明并提供直接设定上述事项的文件及其文本。
  所有附件应统一编号后在表中“见附件”一栏中分别指明其编号,即:见附件“x”
  (三)许可的种类。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 十二条及其他相关条款进行清理。这一栏共分为7类,其中第(1)至(6)分别对应为行政许可法第 十二条规定的(一)至(六)项内容,该许可事项属于许可法第十二条中的哪项,则在表中那项的“方框”中划“勾”;第(7)项是指行政许可法第 十二条规定的六项以外的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四)许可申请人的种类。
  共分为三类:
  1、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各类市场经营主体。
  2.公民个人。如:公民出入境、律师职业资格许可。
  3、一般社会主体.是指许可的对象为非特定的主体。如:建 设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部分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章进行清理。
  (五)实施主体的名称、性质。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 二十二条、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及其 他相关条款进行清理。
  1、法定实施主体,包括依法定职权实施许可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实际实施主体,是指目前实际实施该项许可的单位。如果法定实施主体与实际实施单位一致的,则可以不填写(2)或者注明“同(1)”。
  3、单位性质若选择“C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具体性质,如:企业、社团、中介机构等。
  (六)实施主体的文件依据。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 二十二条、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及其他相关条款进行清理。
  填写要求同第一部分中“2设定依据”。
  (七)实施本项许可涉及本单位的几个内设处室及其名称。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 二十六条第一款及其他相关条款进行清理。
  如果实施该项许可不涉及多个内设处室,则此栏应填写“无”。
  (八)办理许可的方式。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 二十六条第二款及其他相关条款进行清理。
  1、统一办理,是指行政许可需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办理时,一个部门受理后,转告其他相关部门,其他部门分别限时办理完后将结果回复受理部门。再由其回复申请人。
  2、联合办理,是指行政许可需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办理时,由一个部门主办,通过召集其他有关部门开会或者各部门会签文件等方式联合审查,再由各部门分别作出许可决定。
  3、集中办理,是指各部门集中在一个办公地点(如:审批服务中心、审批大厅等),对于需由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行政许可,仍由各个部门(窗口)分别办理。
  4、单独办理,是指行政许可只需由一个行政机关办理。此种方式办理许可,无论涉及本部门内一个或者多个内设处室,都应视为单独办理。
  5、如果是不属于上述四种的其他方式,则在本栏中(或者在说明中)写明具体方式。
  (九)实施许可的方式
  共列出了(1)至(9)种形式,主要是指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文件中规定的许可形式的具体提法,如:条文中规定需经XX部门“批准”或者需经XX部门“审核”等等。填写(9)的,请写出具体方式。
  (十)是否颁发许可证件。
  实施该项许可如发证,则写明颁发的证件的具体名称,包括证书、证明、执照、标牌等。
  第三部分对实施主体的处理建议、意见 对实施主体处理建议分为不变、变更、取消三种方式,每种方式后应列出相应的理由,对需要调整的,还应写明调整的具体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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