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天等县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南宁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天等县自来水供水价格的请示》(南地价字[2001]38号)悉。天等县现行自来水价格是1996年由南宁地区物价局下文批准的。近几年天等县自来水厂为了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相继投入资金对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致使企业负债增加,供水成本上升,经营出现亏损。根据国家计委有关城市供水价格的有关规定,为了补偿供水企业合理的成本支出,增强企业还贷能力,保证供水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同时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天等县城市供水价格,即: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1.04元/立方米调整为1.20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用水核定为1.25元/立方米;工业用水核定为1.3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由现行1.71元/立方米调整为1.8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核定为2.00元/立方米。从2002年8月份水表抄见度起执行。
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涉及面广,请天等县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整方案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