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报告制度和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疫情报告制度和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与扩散,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规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报告程序,进一步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疫情报告
(一)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期间,各级各类医疗预防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疫情日报、零报和随时报告制度。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设立独立的防保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和办公设备,承担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疫情管理工作及病人就诊过程中的初始流调资料的收集工作。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时,都必须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四)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法定的责任疫情报告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疫情报告依法实行首诊负责制。首诊医生作为法定的责任报告人,除对就诊的发热病人进行病史询问外,必须围绕病人的流行病学史进行详细询问。在初步做完必要的辅助检查后,立即做出明确诊断,发现临床诊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和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迅速报告医院防保科。各医院防保科接到首诊医生的疫情报告,要以最快的通迅方式先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随后按规定填报疫情和传染病报告卡。
(五)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疫情或接到疫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不得隐瞒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二、流行病学调查
(一)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要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对临床诊断病例进行核实,将临床诊断和流行病学诊断有机结合起来,排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二)卫生防疫机构有权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采取必要的医学观察措施。必要时,向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医疗机构派驻人员,协助医疗机构开展预防控制工作。
(三)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对报告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找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查清密切接触者。调查工作要由两名流调专业人员共同完成。调查人员要详细询问病人发病后到过的地方、乘坐过的交通工具、就医过程和与其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认真记录、完整填写个案调查表,不得缺项。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被调查人必须依法如实回答调查者所提的问题,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要积极配合流调工作,并完整提供病人的相关诊疗资料。如病人因病情较重或已死亡,无法实施对病人的直接调查,其亲友、同事和其他知情人有义务如实回答调查者的提问,协助完成调查工作。调查结束要有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
(五)各级卫生防疫机构根据流调获得的信息,应及时开展对病例接触者的追踪和调查,了解其接触的方式、频度、场合、场所等详细情况,对接触者受到感染的危险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对一般接触者要告知其注意事项,如有不适,立即到医疗机构就诊;对密切接触者要严格实行隔离和医学观察两周(从最后一次接触病人算起)。
(六)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要加强信息反馈,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或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除及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外,要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信息传送到所在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到资源共享。
(七)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要加强对流行病学调查资料的整理分析,及时掌握疫情的动态,科学预测疫情的发展趋势,给临床诊断、治疗提供参考。开展疾病的自然史、流行因素、流行病学特征及规律等研究,以指导疫控工作。
三、责任追究
(一)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及责任报告人未按规定报告疫情,要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者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流调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制造散布虚假疫情,漫骂、殴打流调人员,拒绝、阻碍、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及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在接受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私自逃跑等,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并根据《
刑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