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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商品展销活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商品展销活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 加强对全市各类商品展销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展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商品展销活动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现就加强商品展销活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商品展销活动实行归口管理和申报审批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商品展销活动归口市贸易局统一管理。今后凡在襄樊市区内举办各类商品展销活动的主办单位(工商企业举办的展示、销售本企业生产、经营商品的内部订货会、调剂会、交流会等和国际性经济、技术展销活动除外),都必须按照《湖北省商品展销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办展前120 日内提出申请报告和可行性方案,填报《湖北省商品展销活动申报表》,提交相关材料,报市贸易局审批。在各县(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商品展销活动,由当地贸易(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贸易局备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全国性或全省性的商品展销活动,统一由当地贸易(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贸易局审定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二、各类商品展销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行政机构、行业(专业)协会、商会,或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承办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具有一定的办展经历,有良好的信誉和组织能力,有办展的专门机构、专业人员和规章制度。凡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单位,不得主办或承办各类商品展销活动。

  三、市贸易局和各县(市)贸易(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商品展销活动主办单位的申请报告后,应按照《湖北省商品展销活动管理办法》的有关原则和规定,予以审核。符合办展条件的地方性商品展销活动,应在20日内向申办单位发出审批通知书;全国性或全省性的商品展销活动,市贸易局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在收到审批通知书后7日内通知申办单位。 商品展销活动主承办单位凭审批通知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主承办单位必须在接到审批通知书后方可进行筹展工作,并于办展前60日内将整个商品展销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审批单位审查备案(其中举办大型商品展销活动的,主承办单位还应在举办前10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治安消防方案),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举办。展销活动结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批单位报送展销活动工作总结。

  四、对违反《湖北省商品展销活动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贸易局和各县(市)贸易(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停办、并处以1000元至30000元罚款的处罚。 一是未按审批规定报批,自行举办商品展销活动的,或擅自更改批复文件,不按批复文件要求办展的;二是主承办单位擅自转让批文的,承办单位以转包的形式委托其它单位承办的;三是未经审批单位审批,擅自在展销活动期间搞各种评奖、评比活动的;四是为审批手续不全的商品展销活动提供展场、保安、交通、宣传、广告等服务的。各级贸易(商业)、工商、公安、消防、消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加强对各类商品展销活动的检查和监督,促进各类商品展销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切实维护生产经营者、办展单位和客户、消费者的正当合法权益。
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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