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旅客列车运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旅客列车速度超过120km/h至160km/h的开行区段。快速旅客列车速度未超过120km/h的区段是否执行本办法由各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以下同〕规定。
第二条 在办理快速旅客列车行车时,在车次前冠以“K”(读音为快),包括调度命令及各种书面行车凭证和行车日志的填写,如K1次。
第三条 各级列车调度员及有关行车人员对快速旅客列车必须重点掌握,严格按列车运行图行车,确保列车安全、正点运行。
第四条 快速旅客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20km/h至140km/h,紧急制动距离为1100m;快速旅客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40km/h至160km/h,紧急制动距离为1400m。
第五条 快速旅客列车必须固定编组,编入的客车车辆构造速度等级和列车的重量必须符合快速旅客列车的规定要求。
第六条 快速旅客列车机车与车辆间电控制动线的连接、摘解由客列检人员负责。无客列检作业时由机车乘务员负责。
第七条 快速旅客列车遇自动闭塞区间通过信号机显示黄色灯光时,司机要及时采取措施降低速度运行,确保列车在显示红色灯光的信号机前停车。
第八条 快速旅客列车应在正线办理通过。遇特殊情况必须变更进路时,须经列车调度员准许并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预告司机,如来不及预告或预告不到时应使列车在站外停车后,开放信号机,再接入站内。
第九条 区间线间距离在4m及其以下时,不准办理快速旅客列车与挂有中部超限货物车辆的列车在区间交会。挂有中部超限货物车辆的列车应接入车站固定线路停车会让。
第十条 快速旅客列车通过的车站,站台边缘安全线应设在距钢轨头部外侧2.5m处。所有人员及站台上行包、邮件作业车辆和堆放物品必须在安全线以内;线路两侧可移动下道的施工机械及堆放物品,距钢轨头部外侧必须保持在2m及其以上;线路两侧的任何施工机械必须放置牢固。
第十一条 接发快速旅客列车时,所经车站按《站细》规定时间再提前3分钟停止影响列车进路的调车作业。行车人员及其他作业人员在快速旅客列车到达前10分钟,停止在列车通过的线路和相邻线路一侧的作业。
第十二条 快速旅客列车到达施工地点前10分钟,必须停止影响列车运行的施工,且人员、机具设备等应撤至规定距离以外,物料堆码牢固,保证列车安全通过。
第十三条 车站值班员接到邻站快速旅客列车预告后,按规定及时通知有关人员提前到岗接车。客运人员提前出务,维护好站内秩序。
第十四条 快速旅客列车运转车长在运行中不再显示互检信号,接车人员发现异状,应立即用无线电话通知运转车长。列车在车站通过时,运转车长应站在车辆通过台或其它适当地点注意接车人员的信号。
第十五条 快速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与道路应采用立体交叉,对既有道口应逐步改造成立体交叉。有人看守道口在快速旅客列车通过前按通知或比原规定时间提前出务,及时关闭栏杆或栏门。无人看守道口及站内平过道在快速旅客列车通过时应派人提前到岗监护。快速区段线路两侧应设置围墙或护栏。
第十六条 担当牵引快速旅客列车的机车应安装双套热备通用式机车信号并安装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
第十七条 快速旅客列车在运行途中,机车信号或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若出现临时故障,司机应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通知车站转报列车调度员;遇列车无线调度电话临时故障,列车应在前方站停车报告,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后应通报前方有关车站。
遇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故障时,快速旅客列车按规定速度运行。遇机车信号或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故障时,司机应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列车运行速度。
遇天气恶劣难以辨认地面信号时,快速旅客列车应改按站间区间掌握行车。
第十八条 快速旅客列车运行中,发生意外情况不危及本列车运行安全时,可不停车继续运行,同时司机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报告就近车站处理,就近车站应通知续行及邻站开来的列车,以防事故扩大。对当时没察觉的人员伤亡事故,巡道工和其他人员发现时,应立即报告就近车站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列车在区间内被迫停车,司机应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呼叫两端车站和后续列车,通报列车停车位置及原因;可能妨碍邻线时,司机除按规定对邻线来车方向短路轨道电路外,还应及时呼叫邻线列车。
第二十条 提速道岔在联锁失效、不能集中控制状态下的使用办法由各铁路局制定。
第二十一条 快速旅客列车运行区段要加强施工组织,影响快速旅客列车的施工必须纳入施工月度计划。封锁施工天窗要纳入运行图,切实保证施工要点(临时处理断轨、胀轨等无法纳入计划的工作项目除外)。无计划不准施工,施工不登记、登记内容与月度施工计划不符时不准施工。不得利用快速旅客列车与前行列车的运行间隔进行施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及其限速区段在原减速信号牌前方600m处增设快速旅客列车减速信号牌,式样见注(注:式样为《技规》第95图,并标上“K”字,使用反光涂料);电气化区段,在原“准备降弓”及“降”标前方150m处分别增设“K准备降弓”和“K降”标,在原“禁止双弓”及“断”标前方75m处分别增设“K禁止双弓”和“K断”标。
第二十三条 快速旅客列车机车配属段要储备足够的零部件,配有必要的检测、检修设备,保证出段机车符合牵引快速旅客列车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快速旅客列车车辆的检查、运用、维修除按通用客车有关规定执行外,入库时必须在有检查地沟的客车整备线上对车辆进行检修。出库客车质量必须符合标准。
快速旅客列车车辆配属段要配备必要的检测、检修设备,并储备足够的零部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技规》及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技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发《快速旅客列车运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