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需要,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领域的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建设,提升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管理水平,根据国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和有关技术标准,我委制定了《基层育龄妇女信息系统服务信息引导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人口计生委
二00五年十二月二日
基层育龄妇女信息系统服务信息引导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需要,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领域的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建设,提升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管理水平,根据国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范。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基层育龄妇女信息系统服务信息引导是利用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定期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象的个案信息,引导基层开展避孕节育、术后随访、生殖健康及常规访视等服务,实现育龄妇女基础信息与技术服务信息的双向良性互动。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农村地区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利用育龄妇女信息系统进行服务信息引导的管理。
城市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四条 基层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引导的服务信息主要包括:避孕节育、术后随访、生殖健康、常规访视等服务内容。
第五条 避孕节育方面的引导信息应包括: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到期应取出宫内节育器和到期应取出皮下埋植剂的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六条 术后随访方面的引导信息应包括: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放置和取出皮下埋植剂、输卵(精)管结扎、人工终止妊娠等手术术后随访的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七条 生殖健康方面的引导信息应包括:到期需要进行孕情、环情监测和常见妇科疾病检查的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八条 常规访视方面的引导信息应包括:初婚、现孕、产后和使用避孕药具的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九条 鼓励各地在本规范规定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开展其它服务信息的引导工作。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工作流程包括引导信息的生成、传递、处理、反馈四个主要环节。
第十一条 引导信息的生成是指通过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将应服务的对象名单定期输出;引导信息的传递是指信息提供者将生成的引导信息随即交给同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村级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引导信息的处理是指服务人员根据引导信息适时为服务对象提供相应服务并记录结果;引导信息的反馈是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人员)或信息提供者将服务结果及时录入到育龄妇女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避孕节育、术后随访、常规访视方面的引导信息生成要求每月一次。生殖健康方面的引导信息生成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 根据引导信息开展服务的情况应按月反馈。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发展规划(规划统计)、科学技术管理等工作机构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服务信息引导工作中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第十五条 发展规划(规划统计)工作机构负责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技术支持;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对育龄妇女信息系统进行修改和完善;帮助、指导技术服务相关人员掌握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的应用,提高技术服务人员的计算机应用水平,实现育龄妇女信息系统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引导信息应用的规范化管理;负责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在技术服务机构的应用。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利用引导信息开展本级应承担的避孕节育、术后随访、生殖健康等技术服务工作,记录并反馈服务结果。
第十八条 村级计划生育服务人员按照引导信息开展常规访视工作,记录并上报服务结果。
第五章 应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避孕节育和术后随访服务工作时,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文书做好服务记录,并以此为依据反馈服务时间、服务机构、服务结果等基本信息;在开展生殖健康服务工作时,将服务结果记录在服务信息引导单上,并将孕情、环情、生殖健康检查结果以及服务时间、服务机构等基本信息进行反馈。
第二十条 村级在开展常规访视服务工作时,将服务结果直接记录在服务信息引导单上,并将访视结果、访视时间进行反馈。
第二十一条 利用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定期生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报表,分析评估技术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育龄妇女生殖健康状况等,更好地为技术服务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二条 以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和服务记录中的个案信息为基础,逐步建立和完善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电子档案,实现技术服务工作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中的个案信息要及时更新,保证所生成的引导信息全面、准确。
第二十四条 引导信息及服务反馈信息涉及公民隐私,应妥善保管,注意保密,不得随意丢弃和对外提供、泄露。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的服务信息引导单作为技术服务档案按有关规定存档。村级使用的常规服务信息引导单由乡级按年度整理归档,保存三年以上。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积极推动技术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融管理与服务于一体的信息化工作体系,将服务信息引导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整体工作中进行检查和督导。
第二十七条 各地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服务信息引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服务信息引导工作流程图(略)
附件2:服务信息引导单(参考样式)
避孕节育、术后随访服务对象名单(表1)
单位:____________-乡(镇)_____ 村 日期:_____年_____月 第 ______页/共______页
┌──┬───┬───┬───┬───┬───┬───┬───┬───┬───┬───┐
│编号│妇女姓│出生日│丈夫姓│现有子│ 末次 │避孕状│ 避孕 │服务种│服务日│施术/ │
│ │ 名 │ 期 │ 名 │ 女 │生育日│ 况 │开始日│ 类 │ 期 │随访结│
│ │ │ │ │ │ 期 │ │ 期 │ │ │ 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生殖健康服务对象名单(表2)
单位:__________ 乡(镇)__________村 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 第 ______页/共______页
┌──┬──┬──┬──┬──┬───┬──┬───┬──┬──┬──┬───┬──┬──┬──┐
│编号│妇女│出生│丈夫│现有│ 末次 │避孕│ 避孕 │服务│怀孕│IUD │生殖健│服务│处理│医生│
│ │姓名│日期│姓名│子女│生育日│状况│开始日│种类│情况│情况│康检查│日期│意见│签名│
│ │ │ │ │ │ 期 │ │ 期 │ │ │ │ 结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常规访视对象名单(表3)
单位:______乡(镇)______村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 第 ______页/共______页
┌──┬───┬───┬───┬───┬───┬───┬───┬───┬───┬───┬───┬───┐
│编号│妇女姓│出生日│丈夫姓│初婚日│怀孕日│ 末次 │ 子女 │药具种│开始日│服务种│访视日│访视结│
│ │ 名 │ 期 │ 名 │ 期 │ 期 │生育日│健康状│ 类 │ 期 │ 类 │ 期 │ 果 │
│ │ │ │ │ │ │ 期 │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3:服务信息引导单(参考样式)填写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服务信息引导单共3种,表1、表2供技术服务机构服务时使用和填写,表3供村级计划生育服务人员访视服务时使用和填写。
2.表中有“*”标记的信息项为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中已有信息,由系统直接打印输出。空白信息项需在开展服务时手工填写,并录入计算机。
3.在填写信息引导单时字迹要工整,内容要真实、准确,以便录入和查看。
二、避孕节育、术后随访服务对象名单(表1)
1.编号:本条信息在服务信息引导单中的序号,在生成时由系统自动产生。
2.妇女姓名:由系统中“育龄妇女姓名”字段得到。
3.出生日期:由系统中“育龄妇女出生日期”字段得到。
4.丈夫姓名:由系统中“丈夫姓名”字段得到。
5.现有子女:服务对象家庭现实际存活子女数,由系统根据生育情况计算得到。
6.末次生育日期:服务对象生育最后一个子女的日期,由系统中“子女出生日期”字段得到。
7.避孕状况:服务对象当前采取的避孕措施,由系统中“避孕状况”字段得到。
8.避孕开始日期:服务对象开始采用当前避孕措施的日期,由系统中“避孕开始日期”字段得到。
9.服务种类:系统针对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自动判断应给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类型,具体包括:
1)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2)推荐使用长效节育措施;
3)到期建议取出宫内节育器;
4)到期建议取出皮下埋植剂;
5)放置宫内节育器应随访;
6)取出宫内节育器应随访;
7)放置皮下埋植剂应随访;
8)取出皮下埋植剂应随访;
9)输卵管结扎应随访;
10)输精管结扎应随访;
11)人工终止妊娠后应随访。
10. 服务日期:据实填写开展服务的日期年月日。
11. 施术/随访结果:施术结果填写节育手术种类,其中宫内节育器和皮下埋植剂填写型号;
随访结果填写:10正常,20异常,21未处理,22已处理。
三、生殖健康服务对象名单(表2)
1.编号、妇女姓名、出生日期、丈夫姓名、现有子女、末次生育日期、避孕状况、避孕开始日期、服务日期填表说明同表1。
2.服务种类:系统针对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自动判断应给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种类,具体包括:
1)到期应孕情监测;
2)到期应环情监测;
3)到期应检查常见妇科疾病。
3.怀孕情况:服务人员根据孕情监测检查的结果填写,填写内容参见国标GB/T18848-2002中的“孕情检查结果”。
4.IUD情况:服务人员根据环情监测检查的结果填写,填写内容参见国标GB/T18848-2002中的“宫内节育器检查结果”。
5.生殖健康检查结果:服务人员根据常见妇科疾病检查的结果填写,填写内容参见国标GB/T18848-2002中的“生殖健康检查结果”。
6.处理意见:填写针对检查结果提出的相关建议。
7.医生签名:提供服务的技术人员签名。
四、常规访视对象名单(表3)
1.编号、妇女姓名、出生日期、丈夫姓名、末次生育日期、避孕状况、避孕开始日期、服务日期填表说明同表1。
2.初婚日期:由系统中“育龄妇女初婚日期”字段得到。
3.怀孕日期:服务对象本次妊娠前的最后一次月经的日期,由系统中“末次月经日期”字段得到。
4.子女健康状况:服务对象最后一个子女出生时的健康状况,由系统中“子女出生健康状况”字段得到。
5.药具种类:指服务对象目前使用的避孕药具种类,由系统中“避孕状况”字段得到。
6.开始日期:指服务对象本次使用目前避孕药具的开始日期,由系统中“避孕开始日期”字段得到。
7.服务种类:系统针对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自动判断应给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种类,具体包括:
1)初婚访视;
2)现孕访视;
3)产后访视;
4)药具访视。
8.访视日期:据实填写访视的日期年月日。
9.访视结果:填写村级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在开展访视时的具体服务内容。其中药具访视要填写有无不良反应(0无,1有)。
附件4:服务信息引导单生成参考条件
1.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对象条件:除待孕、现孕、分娩后30天内、终止意外妊娠后30天内、离婚、丧偶、不孕、长期分居、绝经半年以上、因病不具备生育条件以外的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
2.推荐采取长效措施对象:自然分娩90天以内、剖宫产180天以内采取避孕药具的已婚育龄妇女。
3.到期建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对象条件:放置T铜宫内节育器、含铜宫腔型宫内节育器、元宫铜宫内节育器、元宫药铜宫内节育器达8年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放置母体乐-铜宫内节育器、芙蓉宫内节育器、活性γ型宫内节育器达5年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绝经达半年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
4.到期建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对象条件:放置皮下埋植剂两根型达4年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放置皮下埋植剂六根型达5年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绝经达半年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
5.到期应孕情监测的对象条件:除待孕、现孕、离婚、丧偶、分娩后30天内、终止意外妊娠后30天内、不孕、绝经半年以上、因病不具备生育条件、绝育一年以上、长期分居以外的已婚育龄妇女。
6.到期应环情监测的对象条件:所有放置宫内节育器避孕的已婚育龄妇女。
7.到期应检查常见妇科疾病的对象条件:所有已婚育龄妇女。
8.放置宫内节育器应随访的对象条件:在本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的,术后30至60天未随访的已婚育龄妇女。
9.取出宫内节育器应随访的对象条件:在本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的,术后30至60天未随访的已婚育龄妇女。
10.放置皮下埋植剂应随访的对象条件:在本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的,术后30至60天未随访的已婚育龄妇女。
11.取出皮下埋植剂应随访的对象条件:在本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的,术后90至180天未随访的已婚育龄妇女。
12.输卵(精)管结扎应随访的对象条件:在本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的,术后90天内未随访的已婚育龄对象。
13.人工终止妊娠后应随访的对象条件:在本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的,术后30天内未随访的已婚育龄妇女。
14.初婚后应访视的对象条件:婚后90天内的已婚育龄妇女。
15.孕期应访视的对象条件:所有符合政策现孕的已婚育龄妇女。
16.产后应访视的对象条件:产后90天内的已婚育龄妇女。
17.使用避孕药具应访视的对象条件:所有现使用药具避孕的已婚育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