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职业介绍机构个人存档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劳动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12号)要求,为减轻下岗职工和再就业人员的负担,经市政府批准,决定降低职业介绍机构个人存档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市物价局、市劳动局《关于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津价费[2001]118号)中规定的“个人委托保管档案并接转劳动关系”(以下简称存档收费)收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元降为每人每月10元。
  二、上述规定自2005年1月20日起执行,请各有关收费单位到相关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天津市物价局
二00五年一月十二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