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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关于印发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管理,维护增值税制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38号)、《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凡年应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要求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包括外省市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应依照本办法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三条    本规定第 条  所称“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年度内的货物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额;所称“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指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即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年货物生产和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其年应税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30万元但不足100万元的工业企业,若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应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五条    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除全部销售免税货物外,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条  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可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六条    新开业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便利通讯条件,能按一般纳税人要求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填制纳税申报表的,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即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临时一般纳税人”)。


    第七条    :临时一般纳税人从认定之日起连续12个月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符合本办法第 条  第一款条例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检查核实,可从第13个月起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临时一般纳税人从认定之月起连续12个月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不符合本办法第 条  第一款条件的,应从第13个月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对个别生产经营规模较大、使用专用发票数量较多,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月起连续12个月内销售额提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可以申请提前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八条    临时一般纳税人需使用的专用发票,由税务机关实行代管监开。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监开专用发票须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预征税款。


    第九条    临时一般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条  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但纳税人各纳税期实际税负(应纳税额占销售额的比例)低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须按征收率预缴税款。
  其中开具专用发票部分的销售额,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逐笔预缴,不开具专用发票部分的销售额,由纳税人于纳税期申报纳税时一次预缴。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十条    临时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原预征税款多于实际应缴部分,可抵顶纳税人后期应纳税额;临时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后,原预征税款多于实际应缴部分不再退还也不得抵顶纳税人后期应纳税额,由纳税人做进项税额转出,进入企业成本。


    第十一条    原小规模企业,其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符合本办法第 条  第一款条件的,可在其超过标准或符合条件之次月起,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第十二条    新开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程序为:
  1、企业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六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超过六十日不视为新办企业,按原有小规模纳税人程序办理)。
  2、主管税务机关接受企业申请后,当即发给企业“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表”(样式附后),并对表格的填写给予办税人员必要指导。
  3、企业在领取审批表后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填制好的审批表,并报送下列资料:
  ⑴税务登记证(副本)
  ⑵银行开户证明;
  ⑶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⑷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接受本条第三款资料后五日内进行审批,明确对纳税人是否认定是临时一般纳税人,并说明理由。
  5、临时一般纳税人期满或有特殊原因提前申请正式认定一般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临时一般纳税人期间缴纳增值税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6、主管税务机关接受企业申请后十五日内应组织人员对企业进行纳税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有无虚开及索取非法专用发票行为、虚增销售额行为等问题。
  7、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申请二十日内根据企业申请和纳税检查结果进行认定审批。


    第十三条    原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程序为:
  1、企业在超过标准或符合条件的次月到次年一月底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超过次年一月底,则需在次年达到标准或符合条件后办理)。
  2、主管税务机关接受企业申请后,当即发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表”(样式附后),并对表格的填写给予办税人员必要的指导。
   3、企业在领取审批表后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填制好的审批表,并报送下列资料:
  ⑴税务登记证(副本);
  ⑵ 银行开户证明;
  ⑶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⑷申请年度1月份到申请月份的增值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⑸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接受本条第3款资料后,15日内应组织人员对企业进行纳税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有无虚增销售额行为等问题。
  5、税务机关在接受企业申请资料后20日内,根据企业申请和检查结果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个体经营者需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及临时一般纳税人需要提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须报市局批准,其它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第十五条    经各主管税务机关按本办法第 十二条  规定程序审核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应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做为其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具专用发票的根据;经税务机关按本办渚经十二条和本办法第 十三条  规定程序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应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做为其向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的根据;因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原一般纳税人或原临时一般纳税人,应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专章,以防止产生税收征管理体上的漏洞。上述各印章由市局统一刻制,在新印章未刻制前,暂用原印章,新印章另行下发。


    第十六条    对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期清理制度,清理期限暂定为三年。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即时取消其一般纳税人或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转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
  1、有倒卖、虚开及索取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2、连续6个月以上零申报或负申报并且无正常理由的;
  3、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4、经常变动经营场所,且不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税务登记的;
  因上述原因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其存货已低扣的税款,不再清算追缴。


    第十七条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自行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除破产、转制等原因而停止经营的,应在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以前按下列公式计算补缴其存货已抵扣的增值税额。
  存货已抵扣的增值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存货已抵扣的增值税额=∑原材料等非固定资产货物×适用税率+(产成品+半成品)×10%-(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期末抵税额)。


    第十九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做好一般纳税人档案管理工作。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原则上单独建档,其内容包括纳税人所有的认定申报资料、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认定检查报告、税收缴款书复印件、认定批准文书以及各种清理、检验报告文书等。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知书(略)
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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