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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峪关市救助非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就学办法的通知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救助非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就学办法》已经2007年5月12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嘉峪关市救助非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就学办法

  为确保我市贫困家庭子女顺利完成非义务阶段的教育,切实把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落到实处,加快全市城乡社会一体化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原则
  1、坚持政府资助、社会互助、部门配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坚持低标准起步,高质量运作,规范化、制度化救助的原则;
  3、坚持统一救助范围、统一审批程序、统一救助标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监管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1、属我市民政部门确定的城乡低保户家庭中的上学子女;
  2、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个别因重大疾病或突发意外灾祸造成家庭特困的各类在校学生;
  3、市福利院及散居代养的城乡在校孤儿;
  4、其他有关政策明确规定,需给予特殊救助的各类在校学生;
  5、以上救助对象必须具有我市常住户口。
  三、救助办法
  凡被我市高中学校录取的学生和计划内考入大中专院校的学生,且符合本办法救助条件者,可持高中学校《录取通知书》或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嘉峪关市特困学生救助申请审批表》后,经所在居(村)委会、街道(镇)和原就读学校分别调查核实后签署意见,报民政部门审核,教育部门确定教育救助金额,经财政部门审定后,由教育部门对符合政策的学生发放救助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学生,教育部门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家庭并说明理由。
  四、救助标准
  1、被高中学校录取的学生,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局核定的当年我市学生学杂费收费标准进行补助。
  2、经招生部门计划内统一录取的中等职业教育(公办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普通专科院校(高等院校)、大学本科院校的学生分别一次性给予2000元、3000元、4000元的救助。
  3、凡录取到国家免除学杂费的各类本专科院校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生活费补助。
  4、有关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12件实事”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23号文件]精神,按照《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6〕146号)和即将出台的《甘肃省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对经招生部门计划内统一录取的中等职业教育(公办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普通专科院校(高职院校)、大学本科院校的家庭特困学生实行生活费资助,及时启动生源地助学贷款,积极为符合条件的特困学生办好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五、经费来源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措救助经费。主要渠道有:
  1、市财政列支的特困学生救助资金 ;
  2、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
  3、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多渠道筹措的资金;
  4、特困学生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5、接收有关可用于特困学生救助的社会捐助等。
  六、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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