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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海省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文化厅根据《文化部关于加快建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通知》(文社图函〔2006〕1389号)要求和《青海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规定,提出的第二批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经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开发”的工作方针,领导重视,扎实工作,切实做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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