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文化厅根据《文化部关于加快建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通知》(文社图函〔2006〕1389号)要求和《青海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规定,提出的第二批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经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开发”的工作方针,领导重视,扎实工作,切实做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