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朝阳市长江路立交桥车辆通行年票收费标准的批复
朝阳市物价局、财政局:
《关于朝阳市长江路立交桥车辆通行年票收费标准的请示》(朝价发[2000]8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朝阳市长江路立交桥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批复》(辽政[2000]36号)规定,同意长江路立交桥收费站对城区内过往车辆实行收取年票的优惠政策,年票的收费标准省暂委托你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本地各类车型平均过往次数制定。
收费站对车辆通行费实行年票,必须坚持车主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收取。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