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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的决定

(1990年6月23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七条 第(五)项修改为:“由负责人填写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2004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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