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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搞好1996年国家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

  一、继续加强对国家安居工程实施工作的领导
  各地特别是新增加的实施城市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国家安居工程。要把国家安居工程做为推进房改、加快住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本市为群众办的重大实事之中,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列入责任目标,精心组织,认真抓好实施工作。房改、建设、计划、金融、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协调和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帮助解决国家安居工程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居工程的指导思想,切实做到政策到位
  国家安居工程是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建立住房新体制的示范工程,不代替现有的民用住房建设。各实施城市一定要按照《实施方案》的各项政策规定,在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制度建立、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物业管理办法制订、有关配套费用减免等方面认真落实国家安居工程的各项政策要求。特别是在国家安居工程住房出售方面,要坚持以成本价直接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做到公开公平,不再实行福利性分配。同时,各实施城市要通过国家安居工程的实施,带动居民住房观念的转变,促进《决定》的贯彻落实,使国家安居工程真正成为房改的示范工程,使建筑业成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

 

  三、加强督促检查,保证资金按工程进度足额到位
  搞好国家安居工程住房建设的关键是资金到位。无论是地方自筹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都必须按工程进度足额到位,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国家安居工程信贷资金。各实施城市要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自筹资金筹集范围,制订并落实自筹资金到位计划,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有关承办银行总行要负责落实其有关城市银行工程贷款的及时到位,搞好优质服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对各承办银行信贷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银行对安居工程的贷款利率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不得上浮。国家安排的安居工程贷款与地方自筹资金,应按规定比例配套使用,不能把国家安居工程信贷规模用于非国家安居工程项目贷款。

  四、重视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在努力降低造价的同时,各地要特别重视抓好国家安居工程住房的质量,按照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与监督。国家安居工程是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德政工程,不是简易房,在国家安居工程住房建设中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坚决实施质量一票否决制度,从主管领导到基层施工单位建立质量管理保证体系,落实责任制,确保把国家安居工程住房建设成低造价、高质量的示范工程,保证工程百分之百合格,让城镇居民住上放心房。

  五、按照城市规划,坚持集中成片开发,统一建设的原则加快工程进度
  各实施城市不得以购买或其它方式代替国家安居工程建设。要以改革的精神和房改的原则,搞好国家安居工程住房的建设、销售和物业管理。凡条件具备的城市,要在保证工程质量和配套建设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国家安居工程住房当年开工、当年竣工、当年进住、当年见效。各实施城市要将有关配套政策及办法,并按季将工程进展和资金到位情况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同时抄报建设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在今年适当时机,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将结合房改情况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对国家安居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实施城市国家安居工程住房的建设、销售、管理等环节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并认真总结1995年国家安居工程实施中的经验,抓出一批典型。没有列入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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