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第
十 条规定,对获得一九九五年“全国人事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并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一九九五年获得“全国人事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在其现职务工资基础上,奖励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这次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审批。
三、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工作,由本人所在单位填写《一九九五年全国人事系统先进工作者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呈报审批表》一式两份,经批准后,一份由呈报单位留存,一份存入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