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市属单位采购物料和劳务的管理和监督,使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化、法制化,有效地控制和执行政府预算,提高工作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属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政府投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借款及自筹资金)采购的实物性及劳务性的支出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
(一)大中型物品:汽车(包括各类型小汽车、人货车、客车、载重车、特种专用车)、计算机(包括各类型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空调设备、复印机、速印机、打印机、传真机、教学和医疗设备以及总价在1万元以上的其他设备、物品。
(二)办公设备及用品(含台椅、纸张等)。
(三)汽车保险、汽车用燃油等。
(四)总价在1万元以上的租赁项目、绿化项目、维修工程、安装工程及劳务项目。
(五)包工不包料基建工程的建筑材料(包括水泥、钢材、红砖、沙、石等)。
第四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设市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财政预算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计划,会同市财政局,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制定政府采购具体操作规则。
(二)审核使用单位的申请政府采购文件资料,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招标采购工作,并委托招标机构组织发标;监督招标采购工作,受理有关投诉,查处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三)定期向市政府汇报政府采购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市政府物料供应站负责政府的采购工作(以下简称物料供应站),其主要业务是:
(一)业务上接受市财政局指导和监督。根据市财政局和政府采购办公室的委托,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采购工作,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收集与政府采购物品有关的价格、性能、标准、质量等信息。 (三)根据市财政局等部门的委托,回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闲置的办公设备、物料等,提供给需要的单位使用。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六条 政府采购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 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其他采购方式进行。
第八条 凡按规定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的物料和劳务,均应公开招标采购。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采购:
(一)鉴于采购项目的复杂性或专门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获得的;
(二)公开招标的成本过高,与采购商品或提供劳务的价值不相称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招标采购,而采用定向或竞争性谈判等其他采购方式: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采购的物料和提供劳务只能从独家供应商处获得的,或者供应商拥有对该物料或劳务的专有权,并且不存在其他合理选择或替代物的;
(三)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四)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社会性事件,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
(五)经公告无3家以上符合投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或者供应商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而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程序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将'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将'采购计划'委托给物料供应站组织招标;经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物料供应站可以直接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二条 拟定标书。物料供应站会同使用单位根据'采购计划'对采购物料或劳务的技术要求、对厂家的要求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拟定标书编制招标文件,并密封保存。
第十三条 发布招标信息。物料供应站应当于投标截止日20日以前通过多种媒介向社会公布招标信息。
第十四条 招标登记。拟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向物料供应站索取招标文件、标书,提供与投标有关的证明资料,办理申请招标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确定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物料供应站通过对申请登记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最终确定参加招标投标单位,参加投标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须有3家以上方为有效。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向物料供应站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为标价(一般为预算值)的2%。
邀请招标的,物料供应站应当于投标截止日15日以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 符合招标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后密封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
第十七条 物料供应站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后3日内以公开方式开标。开标时,使用单位和物料供应站邀请有关专业人士组成的评审小组,对项目招标中有关设备等情况评定。与供应商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小组成员。
第十八条 评审小组根据使用单位采购项目已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评选以低于标底的最低标价者中标。最低投标同价者为两家以上的,抽签决定中标者。
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经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同意,除考虑投标价之外,可综合考虑其信誉、品质、性能和供应商的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中标者。
第十九条 物料供应站、使用单位于5日内向中标的供应商签发中标通知。
第四章 政府采购的合同及付款
第二十条 投标结束后,退还落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供应商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根据招标文件与物料供应站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买卖合同,并向政府物料供应站提交不高于合同额10%的履约保证金;长期供货的,买卖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依照本办法规定采取邀请招标和其他采购方式签订买卖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也按前款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物料供应站应将买卖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和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买卖合同签订后,属财政拨款的采购项目,政府物料供应站凭买卖合同及其他资料,到市财政局办理付款手续,由市财政局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向供应商直接支付款项;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含财政拨款和使用单位自筹资金的,使用单位要将所需的自筹资金划拨到市财政局指定的帐户,由市财政局统一支付。
第五章 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招标采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反财政管理行为的,由市财政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弄虚作假、行贿受贿、营私舞弊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由监察机关及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镇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镇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