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强化依法治警、依法治监(所),促进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建设,特制定《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监区、分监区和劳教所大队、中队建设的若干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监区分监区和劳教所大队中队建设的若干规定
监狱的监区、分监区和劳教所的大队、中队是依法对罪犯实行惩罚、教育、改造和对劳教人员实行管理教育,组织罪犯、劳教人员学习、劳动生产,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基层组织。为加强监狱、劳教所建设,特作以下规定。
一、机构设置及警力配备
l.监狱下设监区、分监区,劳教所下设大队、中队。监狱的监区、劳教所的大队一般为正科级建制,分监区、中队一般为副科级建制。
2.监狱的监区、劳教所的大队可分别按照500名左右罪犯和300名左右劳教人员的标准设置,监狱的分监区、劳教所的中队可分别按照150名左右罪犯和100名左右劳教人员的标准设置。
3.监狱的监区和劳教所的大队的警力配备比例分别为罪犯或劳教人员总数的3%;监狱的分监区和劳教所的中队的警力配备比例不得低于罪犯或劳教人员总数的8%。
4.监狱的监区设正、副监区长和正、副教导员,分监区设正、副分监区长和正、副指导员。劳教所的大队设正、副大队长和正、副教导员,中队设正、副中队长和正、副指导员。
二、党的建设
监狱的监区、分监区和劳教所的大队、中队应当按照党章的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应认真完成党章规定的任务及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各项工作,大力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实行“三会一课”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和定期报告工作制度等。建立并落实党员工作目标责任制。
三、领导班子建设
监狱的监区、分监区和劳教所的大队、中队的领导班子应当是团结务实、精通业务、廉洁高效,能够率领所属人民警察完成惩罚、教育、改造罪犯和管理劳教人员以及生产经营等项任务的战斗集体;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治水平和专业知识;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严格执法、公道正派、联系群众、为人师表。选配领导班子应注重知识、专业、年龄的合理结构,把政治素质好、作风扎实、事业心强、有一定业务水平和群众基础,具有组织协调能力、工作成绩突出的青年干部充实到监区、分监区和大队、中队的领导班子。新任监区和大队的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五年以上工龄,分监区、中队领导干部,必须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工龄;必须班子成员平均年龄不超过40周岁;上岗前必须在指定的院校经过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切实加强对监区、分监区和大队、中队领导班子的考核,监狱、劳教所对所属监区、分监区和大队、中外的领导班子每年应考核一次。
四、对监区、分监区和大队、中队人民警察的基本要求
1.政治坚定。监区、分监区和大队、中队的人民警察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监狱、劳教工作方针、政策,做到令行禁止,在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业务熟悉。掌握监狱、劳教工作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精通业务,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分监区、中队的人民警察对所管理罪犯、劳教人员的犯罪或违法情况、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改造表现、个人简历等必须做到“四知道”。监区、分监区和大队、中队的人民警察必须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
26条规定的条件。
3.作风过硬。监区、分监区和大队,中队的人民警察必须做到实事求是,言行一致,敬业勤业,艰苦奋斗,依法办事,廉洁奉公,警容严整,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和标准,做到各项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
4.外系统调入和新录用的监区、分监区和大队、中队的人民警察,必须经过警校或常设培训班三个月的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五、政治教育及业务学习
监区、分监区和大队、中队应进行经常性的政治思想教育,认真开展业务培训和业务学习,并保证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业务学习的时间、人员和质量。政治教育的内容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经济形势、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警容警纪等。业务学习的内容是;监狱、劳动教养有关法律法规、罪犯和劳动教养管理学、教育学,罪犯和劳教人员心理学,生产经营管理基本知识,队列与擒拿格斗,武器、警戒具使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其他为工作所必需的辅助知识与技能等。业务学习应与开展岗位练兵、个别教育能手、技术竞赛等活动紧密结合,与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工作配套进行。
六、廉政建设
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廉政监督制约机制,狠抓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廉政教育,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有关警察纪律要求的各项规定,秉公执法,在罪犯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和劳教人员减期、所外执行等工作中,坚持集体研究,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坚决反对行业不正之风,敢于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七、工作保障
1.各级领导机关按照现代化文明监狱和劳教所关于监区、分监区和大队、中队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强“硬件、软件”建设,强化基层基础建设。
2.精简机关,充实基层,切实保证监区、分监区和大队、中队警力配备比例。
3.对监区、分监区和大队、中队的人民警察实行倾斜政策。同等情况下,在晋职、晋级、晋衔、津贴、住房、奖金、学习培训、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应优先考虑在监区、分监区和大、中队工作的人民警察。重视在监区、分监区和大、中队发展党员。
4.加强监区、分监区和大、中队的后勤保障工作。按照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为监区、分监区和大、中队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枪支、警戒具设备等。
八、考核评比
1.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局每年对监狱、劳教所上报的优秀监区、分监区和优秀大、中队考核评比一次。
2.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的原则。考核结果要与奖惩挂钩。考核应考虑各项工作的整体水平。
3.考核的办法: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自评与互评相结合。
4.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优秀、合格、不合格的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依照司法部《关于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标准及实施意见》司发通(1995)107号文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报部备案。
5.监区、分监区或大队、中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不得评为优秀:
(1)年内发生罪犯、劳教人员非正常死亡等重大事故;
(2)发生罪犯、劳教人员逃跑的;
(3)未完成上级下达的生产任务和经济指标的(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4)年内有受到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6.奖励
(1)凡当年被评为优秀监区、分监区或优秀大队、中队的,由监狱、劳教所分别给予奖励、连续三年以上被评为优秀监区、分监区或优秀大队、中队的,可给予集体记功,其主要领导可予以个人记功等奖励,表现突出的可优先考虑予以晋职、晋级。
(2)80%以上的监区或大队获得优秀、20%的监区或大队为合格的监狱、劳教所,可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劳教系统基层建设先进单位。被评为基层建设先进的监狱、劳教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局给予奖励。
(3)凡连续两年被评为基层建设先进的监狱、劳教所,由司法厅(局)授予基层建设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奖励。
(4)凡连续三年被评为基层建设先进的监狱、劳教所,由司法部授予全国基层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给予集体记功奖励,其主要领导和表现突出的其他人员可予以个人记功奖励,并按规定提前晋升警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