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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及所属机关学校公教员工丧亡互助办法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台北市政府(94)府法三字第09429003400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1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原名称:台北市政府暨所属机关学校公教员工丧亡互助办法)

第1条 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发扬互助精神,安定丧亡公教员工遗眷之生活,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公教员工,以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实际任职于本府及所属机关学校之编制内专任职(教)员工及铨审有案之临编人员为限,留职停薪及停职人员暂不参加。

第3条 公教员工丧亡互助分为公教人员及工友二部分,以本府所属机关学校为参加单位,并以本府公教人员住宅辅建及福利互助委员会(以下简称住福会)为主办单位。

第4条 丧亡互助金之经费筹措方式如下:

一、职(教)员,每月定额缴交互助金新台币九元。

二、工友,每月定额缴交互助金新台币七元。

三、住福会依全体职(教)员及工友等二类别月缴丧亡互助金总额,分别依职(教)员及工友丧亡互助金发放标准补足差额方式补助之。台北市政府及所属机关学校公教员工退休互助办法第八条规定之再任人员在职死亡时,其丧亡互助金,按死亡时之标准扣除已领之退休、退职或资遣互助金后之余额发给。

参加本互助之公教员工,自辞职或调离本府互助机关学校范围之日起退出互助,已缴之互助金,不予退还。

第5条 丧亡互助金之发放标准如下:

一、职(教)员:新台币十五万元。

二、工友:新台币八万元。

第6条 丧亡互助金由住福会按月依申请人数通知各机关学校于规定期间内将应行缴纳之互助金收齐缴交住福会在台北富邦商业银行所设账户。

前项缴纳之互助金得在台北富邦商业银行存储生息。

第7条 参加丧亡互助之公教员工在职死亡时,其服务机关学校应于其死亡之日起二个月内通知受领权人,填具申请表,并检同死亡证明书送由服务机关学校转请住福会核发丧亡互助金。

前项受领权人依民法继承编有关规定办理。

第8条 丧亡互助金依第四条第三项及第五条办理后,如有余额应移作丧亡互助基金。不足时,其差额由住福会福利互助经费补助之。

第9条 参加丧亡互助之公教员工死亡,其丧亡互助金如无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之遗属得领受时,由下列人员依序领取:

一、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

二、互助人参加公教人员保险或劳工保险之受益人。

前项第一款所称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以死亡之公教员工所立遗嘱指定者为限。无第一项各款领受人时,得由其服务机关学校具领,除治丧费用外,如有剩余得拨充服务机关学校为奖学金。

第10条 台北市议会员工、台北市私立高中(职)军训教官得准用本办法规定办理。

原参加本府丧亡互助之人员,因业务移拨改隶或身分变更,经本府项目核准者,得继续参加,并准用本办法之规定。

第11条 本办法所定书表格式,由本府人事处定之。

第12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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