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渔业署渔秘字第0941350571号函 订定发布 全文7点
一、为落实监督本署所补助或受委办之法人、团体办理采购作业,特订定本作业要点。
二、本署补助或委办法人或团体办理采购,其补助或委办金额占采购金额半数以上,并达公告金额以上者适用政府采购法,应依该法规定办理采购者,适用本要点规定;本署与其它机关共同补助或委办者,亦同。
三、受补助或受委办之法人、团体于办理采购时,应将全份招标文件送本署审核后,始得办理招标,并应将招标公告刊登政府采购信息网,且依政府采购法之规定办理开标、决标及验收。
四、受补助或受委办之法人、团体,应于签约后之十日内,将合约书、开标纪录及刊登于政府采购信息网之招标公告、决标公告一并送本署备查,验收后应于十日内将验收纪录送交本署备查。
五、采购金额达公告金额时,受补助或受委办之法人、团体应于开标日期十日前,检送相关招标文件报请本署派员监标,并于验收时,报请本署派员监验。
六、本署对受补助或受委办之法人、团体办理之采购,应不定期查核办理情形。
七、受补助或委办之法人、团体为渔会者,本要点第三点所规定之招标文件,及本要点第四点所规定之招标公告、决标公告、合约书、开标纪录及验收纪录等,其报送本署审核或备查前,应先报县(市)政府核转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