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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渔业署监督所补助或受委办法人及团体办理采购作业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渔业署渔秘字第0941350571号函   订定发布  全文7点

一、为落实监督本署所补助或受委办之法人、团体办理采购作业,特订定本作业要点。

二、本署补助或委办法人或团体办理采购,其补助或委办金额占采购金额半数以上,并达公告金额以上者适用政府采购法,应依该法规定办理采购者,适用本要点规定;本署与其它机关共同补助或委办者,亦同。

三、受补助或受委办之法人、团体于办理采购时,应将全份招标文件送本署审核后,始得办理招标,并应将招标公告刊登政府采购信息网,且依政府采购法之规定办理开标、决标及验收。

四、受补助或受委办之法人、团体,应于签约后之十日内,将合约书、开标纪录及刊登于政府采购信息网之招标公告、决标公告一并送本署备查,验收后应于十日内将验收纪录送交本署备查。

五、采购金额达公告金额时,受补助或受委办之法人、团体应于开标日期十日前,检送相关招标文件报请本署派员监标,并于验收时,报请本署派员监验。

六、本署对受补助或受委办之法人、团体办理之采购,应不定期查核办理情形。

七、受补助或委办之法人、团体为渔会者,本要点第三点所规定之招标文件,及本要点第四点所规定之招标公告、决标公告、合约书、开标纪录及验收纪录等,其报送本署审核或备查前,应先报县(市)政府核转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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