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台南县政府府人给字第0940239232号函订定发布全文8点;并自发文之日生效
一、本府为便利同仁产后持续喂哺母乳并配合行政院母乳哺育政策及落实两性工作平等法之精神,特设置哺(集)乳室,为加强哺(集)乳室之维护管理,特订定本要点。
二、开放时间:政府核定之办公时间,每日8:3017:00。
三、服务对象:哺喂母乳之本府现职员工。
四、哺喂母乳时,请向管理人员领取钥匙并于「哺(集)乳室使用者登记簿」登录进出时间,上班时间原则上每日2次,每次以30分钟为限。哺(集)乳时间视为工作时间。
五、室内婴儿床、沙发、计算机椅、茶几、冰箱、饮水机等,请爱惜使用,且不可携出、不得擅自移动或调整,如有损害应照价赔偿。其它装备如吸奶器、奶瓶、冰桶、婴儿用品等,由使用者自备。
六、冰箱为存放母乳(以48小时为限)之用,除母乳、吸奶装置与代用之空瓶外,不可放入其它物品。冰存之母乳请标示使用者姓名及可使用期限,其余设备亦请标示使用者姓名。存放过期之母乳或不合规定之物品,管理单位将径予丢弃以维冰箱清洁。
七、开放时间若无人使用时管理人员应将哺(集)乳室上锁,欲使用者先向管理人员洽借钥匙,使用后离开时请记得将个人物品携离并维护清洁,并将钥匙归还管理人员;非哺乳人员及男性不得任意进入哺(集)乳室。
八、使用本室如有任何疑问或需协助者,请洽社会局或人事室福利给与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