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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及所属机关学校公教员工退休互助办法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台北市政府(94)府法三字第09429003600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10条;并自发布日施行(原名称:台北市政府暨所属机关学校公教人员退休互助办法)

第1条 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发扬互助精神,安定退休、退职公教员工生活,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公教员工,以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实际任职于本府及所属机关学校之编制内专任职(教)员工及铨审有案之临编人员为限,留职停薪及停职人员暂不参加。

第3条 公教员工退休、退职互助以机关学校为参加单位,并以本府公教人员住宅辅建及福利互助委员会(以下简称住福会)为主办单位。

第4条 参加本府退休、退职互助满三年者,于奉准退休、退职时,由该退休、退职人员参加互助机关学校,依据核定机关退休、退职证明文件向住福会申请核发退休、退职互助金。

第5条 退休、退职互助金之经费筹措方式如下:

一、职(教)员,每月定额缴交互助金新台币一五七元。

二、工友,每月定额缴交互助金新台币六十元。

三、住福会依全体职(教)员及工友等二类别月缴互助金总额,分别依职(教)员及工友互助金发放标准补足差额方式补助之。

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筹措之经费,于支付应付之退休、退职互助金后,如有余额,移作退休、退职互助基金。不足时,其差额由住福会福利互助经费补助之。

参加本互助之公教员工,自辞职或调离本府互助机关学校范围之日起退出互助,已缴之互助金,不予退还。

第6条 退休、退职互助金之发放标准如下:

一、职(教)员:新台币十一万元。

二、工友:新台币三万元。

第7条 参加互助之机关学校接到住福会通知后,应将参加互助之现有人员应行致送之互助金于规定日期前收齐缴交住福会在台北富邦商业银行所设账户。

前项缴纳之互助金得在台北富邦商业银行存储生息。

第8条 领受退休、退职互助金之公教员工再任本府有给公职时,无需缴还已领之退休、退职互助金;已缴回之退休、退职互助金,准予发还。

再任人员参加互助之年资重新计算,于重行退休、退职时按当时标准扣除已领退休、退职互助金后之余额发给。

第9条 奉准资遣人员、台北市议会员工及台北市私立高中(职)军训教官得准用本办法规定办理。

原参加本府退休互助之人员,因业务移拨改隶或身分变更,经本府项目核准者,得继续参加,并准用本办法之规定。

第10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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