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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五定”班列货物运输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现发布《“五定”班列货物运输暂行办法》,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


  “五定”班列货物运输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开行“五定”班列(以下简称班列),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提高运输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班列货运营业的车站,班列的车次、开行日期和发到时刻,班列的价格由铁道部在班列时刻表和价格表中公布(见附件一)。


    第三条   班列办理整车、集装箱和零担(仅限一站直达)货物,但不办理水陆联运、军运后付、超限、限速运行货物和运输途中需加水或装运于途中需加冰、加油的冷藏车的货物。


    第四条   托运人要求使用班列运输货物时,应填写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见附件二)一式二份,车站按本站货物办理种类在货运营业窗口受理,不得指定托运人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托运手续。


    第五条   车站在班列的货物运单、货票和货运票据封套右上角加盖“班列”红色戳记(长方形40×20mm)。


    第六条   班列运输货物的各种费用,必须执行铁道部公布的班列价格表,除此不得收取或代收任何其他费用。车站应将班列价格表中与本站有关的内容在营业场所公布,并按此报价。


    第七条   托运人在一个班列中的货物达到一定车数的,按不同比例给予优惠。托运人长期、固定使用同一班列的,可以租用班列车位或全列。优惠与租用班列由车站办理,班列优惠和租用试行办法见附件三。


    第八条   班列不能按期开行的,发站应事先公告,公告前已接受订单的,应通知托运人。班列运输受阻,不能在运到期限内到达的,到站应公告。班列中的车辆因故在途中扣下的,到站应通知收货人,说明扣车原因。班列运输的货物,运输途中不能办理变更。


    第九条   班列运输货物的运到期限按列车运行天数(始发日和终到日不足24小时的均按一天计算)加2日计算,运到期限自该班列的始发日开始计算。


    第十条   除因不可抗力外,到站在运到期限满日前因承运人责任不能交付货物的,由到站在交付的同时使用车站退款证明书向收货人支付违约金,每逾期1日为快运费的50%;自第3日起(未收快运费的自第1日起)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37条计算。


    第十一条   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是运输服务合同或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铁路运输服务订单一经签订,承运人和托运人均应承担责任。除因不可抗力,承运人不能按期提供运输或服务,或托运人未能按时将货物备妥于约定地点的,由责任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运输落空的,零担和1吨集装箱每批10元,5吨和10吨集装箱每箱10元,整车和20、40英尺集装箱每车50元;服务落空的违约金由铁路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办理。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自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实行。

 

     附件一 班列时刻表和价格表(另发)
  附件二 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
  附件三 班列优惠和租用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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