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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戒毒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州、县(市)财政局、物价局:
  为加强戒毒场所管理,进一步做好吸毒人员的脱瘾治疗和康复工作,根据中共中央(1997)5号文件、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和《湖北省戒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建立和管理的强制戒毒所、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劳教所和经批准对自愿戒毒人员进行戒毒脱瘾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戒毒人员实施强制戒毒或对自愿戒毒人员进行戒毒脱瘾治疗时,可对戒毒人员或其家属收取戒毒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戒毒费包括身体检查、综合处置、治疗、药品、床位、生活费等戒毒期间的全部费用。

  二、强制戒毒人员在院(所)戒毒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自愿戒毒人员在院(所)的戒毒期限不得少于一个月。不得加收。

  三、戒毒收费属事业性收费,所收费用按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四、收费票据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戒毒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另行下达。

  六、戒毒场所收取戒毒费用,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禁止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其收费管理应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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