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残联关于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各私营企业:
  区政府同意区残联《关于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报告》(涪残联发(2000)2号),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三月十七日 重庆市涪陵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报告
涪残联发(2000)2号
区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第30号令,以及《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了我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方案。
 妥否,请批示!
重庆市涪陵区残联人联合会(章)
二○○○年一月三日
重庆市涪陵区残联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30号令和《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分散按比例安排城镇残疾人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安置范围
  凡属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集体和个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包括中、市驻涪各单位)均应按照《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第30号令)执行。
二、安置对象
  (一)具有本区城镇籍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按照1996年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残疾标准》评定核发)。
  (二)男性16-49周岁,女性16-44周岁。
  (三)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有一定就业能力的无业残疾人。
  (四)符合以上(一)、(三)项规定,男性49周岁以上,女性44周岁以上的无业残疾人,用工单位愿意安置的,计入本单位的安置比例。
  目前,全区有城镇残疾人3041名,其中有劳动就业能力的2641人,现已分散安置就业的(多数在福利企业)748人,有劳动就业能力而需要就业的1893人,占有劳动能力的71.68%。
三、安置比例、安置形式和安置时间
  (一)安置比例:各单位(福利企业除外)必须按照上年度末在职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足1人,而在0.5人以上的按1人计算。不足0.5人的,免予安排,但必须按比例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1.5%计算,全区行政单位(含乡镇、街道)应安排残疾人就业101人;全区事业单位(包括乡镇、街道)应安排残疾人就业420人;全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亏扣企业和集体、个体企业)应安排残疾人就业567人,共计可安置1088人。
  (二)安置形式:各级各单位可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发排残疾人就业。除加大力度搞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外,还可依法兴办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集体就业;发展盲人按摩事业,帮助盲人就业;积极协调,适当补助,鼓励有能力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私营和集体从业等等。
  (三)安置时间:从今年起,力争在3年之内完成安置任务。
四、残疾人就业保险金收取原则、计算方法和使用管理
  (一)收取原则:凡未达到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单位,必须按差额人数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帮助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的,按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末本地区职工年均工资收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计算方法:(单位职工总人数×1.5%-已安置残疾人数)×上年度末本地区职工年均工资收入。
  (三)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渝办发(1999)33号文件和渝财预外(1999)77号文件规定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