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关于进一步做好排污收费审计工作的通知
2000年1月,我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紧急通知》(环发(2000)11号),要求对1998年以来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财务自查,对不及时将排污费解缴入库、私设小金库、挪用、乱支排污费的,认真查实,严肃处理并将自查结果请于2000年3月31日前报我局。
最近,国家审计署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对国家重点考核的46个重点城市的排污费征收、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从审计情况看,突出的问题,一是部分城市排污收费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问题比较严重,只征收应征排污费的20%部分,采取虚收虚返、垫资倒流、边收边返等手法,虚增排污费收入。二是有的地方环境监理机构将排污费划入非金融机构,并被挪用于兑付到期存款。三是有的市滞留环保补助资金数额较大,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益的发挥。四是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方面也查出不少具体问题,如征收中存在欠征、欠缴排污费、协商收费、以物抵费,使用中存在挤占、挪用环保补助资金、贷款基金偿还率低等问题。有些问题已经通过审计渠道反馈到国家审计署。
为及时掌握情况,避免工作被动,保证排污收费审计的顺利完成和排污收费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排污收费审计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排污费审计工作的紧急通知》(环办(2000)30号)的要求,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排污费审计工作。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将自查和这次审计查出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查出违纪资金的情况于2000年9月25日前报我局。对于隐瞒不报的,造成工作被动的,要追究环保部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