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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杀鼠剂产品标签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63号文)精神,进一步加强杀鼠剂产品管理,严厉打击违禁鼠药行为,净化杀鼠剂市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根据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对杀鼠剂产品标签实施统一格式,并在其标签上粘贴我部制定的统一防伪标识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杀鼠剂生产企业在2003年7月25日前,按我所制定的杀鼠剂统一标签样张的有关要求,重新设计杀鼠剂产品标签样张(彩色版),报我所审定备案后印刷。标签样张及要求见附件。
  二、各杀鼠剂生产企业须在杀鼠剂产品标签上粘贴印有'全国杀鼠剂合法标识'等内容的防伪标识。防伪标识的生产由我部认定的单位统一生产。各杀鼠剂生产企业根据生产需要,直接向标识的生产单位购置,并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备案。标识的式样、生产单位及联系方式另文通知。
  三、自2003年9月1日起,所有杀鼠剂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新印制的杀鼠剂标签,并加贴全国统一的防伪标识。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2号楼;邮编:100026;
联 系 人:陈景芬 叶纪明;联系电话:010-64194097;65937009;传  真:010-64194063;  
电子信箱:yejiming@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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