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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渔业规模化养殖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农业局:
  为充分调动渔业养殖户的积极性,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渔业养殖规模化,调整水产养殖结构,提高水产品质量,为社会提供更多优质、安全的水产品,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共同研究,制订了《重庆市渔业规模化养殖补助(暂行)办法》。
二OO六年八月八日
重庆市渔业规模化养殖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渔业养殖户的积极性,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渔业养殖规模化,调整水产养殖结构,提高水产品质量,根据农业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渔业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渔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从事渔业养殖的生产单位,包括水产养殖的农(渔)民、水产养殖业主、基层渔业技术推广机构、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
  第三条 渔业资金补助坚持以下原则:
  (一)农户自愿。充分尊重农户的意愿,农户自愿实施渔业规模化养殖。
  (二)民办公助。渔业规模化养殖由农户自主投入自行建设,渔业资金适当补助。
  (三)先建后补。渔业规模化养殖由农户自行建设,经市农业(渔业)主管部门抽查验收、汇总,市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四条 申请渔业资金补助条件。
  (一)养殖规模达到以下规定标准:
  1、池塘养殖达到50亩以上;
  2、流水养殖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
  3、工厂化养殖达到700平方米以上;
  4、工程化稻田养殖达到100亩以上。
  (二)养鱼品种、设施、技术等达到农业(渔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
  (三)渔业规模化养殖应符合当地渔业发展规划。
  第五条 渔业资金补助标准。对符合渔业资金补助条件的,给予农户一次性补助:
  (一)新建养鱼池塘每亩补助1000元;
  (二)新建流水养殖鱼池每平方米补助30元;
  (三)新建工厂化养殖鱼池每平方米补助100元;
  (四)新建工程化养鱼稻田每亩补助200元。
  第六条 农户申请渔业资金补助应向所在区县(市)农业(渔业)局提交下列材料,需要保密的由农户注明:
  (一)重庆市渔业规模化养殖补助申报表(见附表);
  (二)渔业规模化养殖设施建成证明材料。
  第七条 渔业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户持渔业规模养殖设施建成证明材料向区县(市)级农业(渔业)主管部门申请,按要求填写《重庆市渔业规模化养殖补助申报表》。
  (二)区县(市)级农业(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农户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和现场建设情况进行初审,经审核、签字、盖章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监章,再报送市农业局。
  (三)市农业局对各区县(市)申报的《重庆市渔业规模化养殖补助申报表》进行综合汇总、抽查复审,汇总全市渔业资金补助计划送市财政局审查后,由市财政局在每年5月或11月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农户指定的账户。
  第八条 渔业规模化养殖验收办法由市农业局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区县(市)级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渔业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补助资金发挥应有效益,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进行检查。凡未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或采取欺诈行为骗取补助资金的,必须及时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1月1日后建成达标的养殖农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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