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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发行人应揭露股权信息及参加人计算机媒体作业配合事项

一、本配合事项依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处理准则第三十四条之一及本公司业务操作办法第九十六条、第一○一条之规定订定之。

二、公开发行公司依有关法令或规章,应揭露其股东或股权等信息时,得依本公司订定之数据格式,提供相关数据,委托本公司编制「股权分散情形」及「主要股东名单」等相关信息,并支付工本费。

三、本公司以计算机媒体方式保存参加人之下列账册数据:

(一)、集中保管有价证券总分类帐。

(二)、集中保管有价证券明细分类帐。

(三)、其它必要之数据。

四、本公司接受参加人委托以计算机处理客户帐簿数据,每日编制账册数据交付参加人,并依其内容以计算机媒体保存十五年。

五、本公司就受托保管之计算机媒体,就其安全性、隐密性负善良管理人责任。

六、本公司保管计算机媒体客户账册数据期间,参加人因业务或法令需要得请本公司补发账册资料,但须支付工本费。

七、本公司受托编制及补发之数据,以光盘片、磁盘(3.5吋)或报表为限。

八、受托编制及补发数据之收费,以新台币为计算单位,依本公司处理之数据笔数及每笔数据长度计算,费率如后:

(一)、每笔数据长度未满四十个字(字节)者,每笔收费五角。

(二)、每笔数据长度四十个字以上,未满八十个字者,每笔收费八角。

(三)、每笔数据长度八十个字以上,每笔收费一元。数据中含中文字者,前项费用加收百分之五十。

九、受托编制及补发资料每次收费不足二千元者,以二千元计收;超过五千元,不足一万元者,超过五千元部份以八折计收;超过一万元者,超过一万元部份以六折计收;申请日期在交易日后七个营业日内者,依实际费用计收,不适用二千元之最低收费规定。受托编制及补发资料依期间,每年收费一万五千元为限;超过一年者,其未满一年部份依其月份比例计收。

前两项收费方式以较低者计收。。

十、参加人申请每月定期提供客户集中保管余额数据者,每次计收工本费五百元。

十一、参加人申请每月定期提供客户集中保管交易明细数据或客户基本资料者,每次各计收工本费一千元。

十二、参加人因停业或业务合并所需之客户帐务媒体数据及报表,得免收费用。

十三、本公司接受委托制作非与帐簿划拨作业有关之媒体及相关数据,其工本费依本配合事项第八、九条所订标准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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