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为办理吉安乡立托儿所 (以下简称托儿所) 收托事宜,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收托之儿童应符合下列要件:
一、年龄满三足岁至入国民小学前之儿童。
二、儿童及其法定代理人于申请收托时均设籍吉安乡。
三、无罹患法定传染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或其它认为不适宜收托之重大疾病。
第3条 公告申请期间内申请收托之儿童,由托儿所依下列顺序审定入所,如名额超过时,采抽签方式决定入所:
一、低收入户。
二、中低收入户。
三、发展迟缓及身心障碍之儿童。
四、原住民族、大陆及外籍配偶之子女。
五、符合特殊境遇及其它(寄养家庭儿童及失业家庭之子女)。
六、一般乡民。
前项招生名额、申请日期及方式由托儿所于每年六月十五日前公告之。
第4条 前条各款儿童,如于公告申请期间结束后始申请就托者,得于遇缺额时依前条顺序优先就托。
第5条 托儿所采日间托,其收托时间如下:
周一至周五:上午七:三○至下午四:○○止
第6条 托儿所得于每年一月、七月报请乡公所核准于一定时间内停托,以办理环境整理及各项准备事宜。如因办理重大修缮或遭遇重大事件,而暂不适宜儿童就托时,亦同。
前项停托日期由托儿所通知或公告。
第7条 申请收托应填申请书并检具户口簿、法定代理人私章及相关证明文件,由法定代理人亲自或委托他人至登记地点办理。
第8条 托儿所采按学期制收费方式,其收费标准由托儿所拟订,报吉安乡公所后,送乡民代表会审议,并依预算程序办理;调整时,亦同。
第9条 托儿所为办理教保活动,经报请吉安乡公所核准后,得以代收代付方式收取代办费。
第10条 儿童入所就托后不适应环境或其它原因,其法定代理人得申请退托;其已缴各项费用退费标准依吉安乡立托儿所收退费办法办理。
第11条 收托之儿童或其法定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退托:
一、拒不缴费或迟延缴费达十日经催告仍未缴纳者。
二、行为严重影响教保活动,经辅导仍未改善者。
三、在收托期间发现罹患第二条第三款疾病者。
第12条 儿童每日来所及返家,均由法定代理人亲自或委托他人接送;返家时,于各班幼儿签退簿上签章。
第13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