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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凉山州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试行)
四川省凉山州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协调、统一凉山州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和管理工作,保证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全面、及时、准确,促进我州食品安全的科学监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中发生的相关信息,包括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放心食品的信息。 
  第三条 凡在凉山州境内从事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信息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按照法定程序,保障内容准确,促进信息交流,实现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尊重个人隐私,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各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其成员单位依法行政过程中获得的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并定期上报上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 
  第七条 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收集、汇总和发布全州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第八条 食品安全信息来源: 
  一、在整个食物链中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有影响或可能有潜在影响的信息,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功效宣称等。 
  二、相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获得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食品监督监测计划和检验结果,包括专项整治内容、检验报告等。 
  (二)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 
  (三)食品行业协会以及相关单位提供的支持性信息。 
  (四)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九条 食品安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全面、准确和及时,对信息的科学性、真实性、客观性负责,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第十条 凉山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专家评估制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评估与发布工作。必要时,可邀请科研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评估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各部门依法行政的职责; 
  二、以国家标准为首要依据,无国家标准时,以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依据; 
  三、保障食品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凉山州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凉山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发布凉山州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二、各成员单位独立发布不涉及其它部门交叉管理的食品监管信息,但应在发布该信息前三天,将信息内容向凉山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通报,特殊情况应及时通报。 
  三、各县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发布本辖区食品安全信息。 
  四、涉及部门交叉监管的内容,应通过凉山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对信息内容和发布方式协调、评议后,由凉山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统一发布。 
  第十三条 根据具体情况,凉山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可建议独立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部门采取公开发布、限制性发布、内部通报和暂不发布等方式。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应当依法进行,做到及时、准确、公正、客观。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依法使用。因错误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使用者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六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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