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现将《加强应用预拌混凝土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加强应用预拌混凝土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市区粉尘及噪声污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等7部局《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和《
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就加强应用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如下:
一、凡本市城区内的建设工程,一律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混凝土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三、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将应用预拌混凝土纳入工程概(估)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报价及竣工结算,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应条款。
四、预拌混凝土价格以《哈尔滨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为主要参考价格,可按照市场实际价格调找价差。
五、建设、施工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资质证书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一)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条件,并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
(二)必须使用质量合格的水泥、集料、外加剂、掺和料,不得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原材料;
(三)必须按照预拌混凝土国家标准及规范组织生产,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向使用单位提供出厂合格证。
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违反第六条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八、凡在本市城区内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按照《
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九、本规定自二○○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