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无线电管理规则》,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要按《规则》第六条规定,书面申请并填写《无线电台站申请表》,按权限批准。省属单位设置各种无线电台站或设备(不包括广播收音机、电视机),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报省革委会备案。重大问题由省革委会讨论决定。
十五瓦(含)以下固定无线电台站(包括长、中、短波、超短波固定无线电台及电视差转台)的台址由地、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报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无线电台执照,由台站所在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根据批文更换核发。省属邮电、广播、气象局的电台执照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更换核发。原台址新增加的固定无线电设备,经批准后,予以登记,不再另行核发执照。
各气象台设置的收信机,按固定无线电台站办理。
(三)各地、市批准设置的无线电通信台站,不论功率大小和使用时间长短,其通信资料,要报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57313部队备案。
(四)在无线电频率管理办法尚未下达前,因无线电频率有限,为了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正常工作,避免相互影响,必须严格区分或指配。除电视、广播频率由省广播局指配,民航、交通通信频率由各该系统指配,军队、民兵无线电通信由军队系统接总部规定指配使用频率外,其余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指配。
各地、市所属单位设置的小型民用超短波话机频率由地、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指配。
本省范围内所用频率资料都要送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
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性能要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22号文件附件《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规定》的要求,省、地、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要加强监督检查。
目前,邮电系统无线电通信是一呼一频制,为了防止混乱,不要随意校频插叫。校频插叫应在紧急情况下或上级管理部门有文件规定的情况下进行。
无线电频率管理规定下达后,按规定执行。
(五)为了防止无线电泄密,有线、无线电接口装置应严格控制。危及党和国家机密安全的不准使用。
自办教育电视,应采用闭路电视。
(六)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设法消除工业无线电干扰。对干扰严重,影响很大的,应限期采取防范措施。经多次联系,仍不采取有效措施者,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赔偿经济损失。
(七)各设台单位和无线电科研、生产、经售等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通信纪律、安全保密、维护管理、值班职责等制度。
(八)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监测台要加强无线电监测纠察工作,以便总结经验,表扬先进,不断改进工作,提高通信质量。